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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1995-11-30 00:00

三十二亿元大案的警示

第4版(要闻)
专栏:

  三十二亿元大案的警示
本报评论员
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32亿元非法集资案,日前被司法机关查处。邓斌、韩万隆、姚静漪、黄桂芬等罪犯被依法严惩;一批违纪违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由非法集资所造成的流失资金12亿元的巨大损失,经过艰苦工作,绝大部分已经挽回。截至目前为止,累计清退比率已达92.65%。这是继查处北京长城公司非法集资十余亿元的重大经济案件后,我们打击经济犯罪和反腐败斗争所取得的又一个重大成果。
这起案件是建国以来发生的一起罕见大案,是一起严重违犯国家金融法规的特大投机倒把案。作案时间长达4年,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涉案党员、干部多达123人,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腐蚀了一批国家机关干部。集资数额之大,涉案人员之多,造成危害之严重,实属罕见,教训深刻。
发生这起案件,反映在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较之过去具有更大的欺骗性、诱惑性,他们以高利率进行诱惑,以金钱铺路买通“关系”,采取谎报成交经营额、多交税金、多提赞助的手段遮人耳目,欺骗社会。他们与国家机关中的一些腐败分子相互勾结,相互利用,进行权钱交易。这些特点贯穿这起非法集资活动的始终。这一特大案件告诉我们,在新的形势下,打击经济犯罪、惩治腐败必须与加强法制建设一起进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与全面提高国家公务人员的素质一起进行;物质文明建设应该与精神文明建设一起进行。
32亿元大案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它警示不法分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它警示干部和群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须重视学习法律,遵守法纪,切勿见利忘法;它警示国家公务人员: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必须带头加强党性锻炼,正确对待权力、地位、金钱,严以律己,防微杜渐。
32亿元特大案件造成的损失,触目惊心。对于这起大案的查处,令人振奋。它向世人昭示,中国决不容许腐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有能力打击经济犯罪,有能力制止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我们党和政府对任何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都是绝不允许的;对任何犯罪行为,都要坚决惩治;对任何腐败分子,都要坚决清除。这正是我们党和政府有信心、有力量的重要标志,正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然胜利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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