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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力勤 1995-01-31 00:00

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
1994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年前在深圳市召开。与会的有中国税务学会、地方税务学会及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200余人。与会代表根据1994年税收调研课题的研究和调查,进行了认真讨论。
    税收的地位、职能和作用
代表们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生活中广义的分配关系,大多要经过市场进行基础性调节。而由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局限性和弱点,加强广义分配中的国家宏观调控是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必要环节,税收是国家进行政策性调控的必不可少的工具,无论是在积聚财力、调节生产,或平衡分配、公平竞争等方面,都是其他调节手段所无法替代的。它在规范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中央同地方的分配关系,以及调节公民个人收入过分悬殊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关于税制的完善
大家的共同看法是,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一次深层次、结构性改革。这次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税制体系的基本框架。新税制运行近一年,已实现了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新税制统一了税法,充分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有利于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在税种设置和税率设计上,它基本体现了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要求,有利于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并初步实现了同国际税收的接轨。
大家还认为,这次税制改革中,流转税改革涉及的面最广,变化也最大,尤其是增值税的推行,从根本上打破了原来三税并立的板块式税制结构,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相配合的新格局,加上大幅度地兼并和调整了税率,统一了内外两套税法,从而形成了结构和负担都较为合理的新流转税制度。新税制运行中出现的一些属于政策性的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逐步得到了解决;一些属于实际操作中的问题,正在进一步改进、完善。
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为规范国家同各类企业的分配打下了基础,但目前有些做法和处理,还没有完全按照所得税条例来执行,依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关于规范国税系统、地方税系统及其两者之间关系协调的问题
代表们认为,分别建立国税系统与地方税系统,有利于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目前推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尚处于初级阶段,离规范化还有一定的距离,建立和规范国税及地方税系统,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关于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大家一致认为:凡是国税系统管理的税种,其立法权及一系列的政策调整、减免等权限应全部归中央,地方不得擅自变动。对地方税系统管理的税种,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应分层次处理,地方税中的一些对宏观调控有较大影响的税种,其立法权及税目、税率的调整及减免税权,也应由中央规定实施。对地方税中的一般税种,由中央立法开征,但在税负确定及减免方面,应给地方一定的弹性。另一种意见主张,可实行分权型的地方税管理体制,即实行两级立法、征收的地方税管理体制。对于地方税体系中的主要税种,由中央统一立法,但诸如开征、停征,核定本地区适用税率,确定减免税,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应交由地方政府决定。
    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大家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税收征管从理论到实践,从法律到手段,从机构到人员,从部门配合到群众护税都出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局面。然而,工商税制的改革必然要求税收征管进行更深入的相应的改革,否则,税制与征管相脱节,再好再规范的税制也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税收征管改革达到的目标应该是,建立一个有现代化技术支持的,相互协调制约的申报、代理、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在健全的、透明的法制体系下,建立严格的自我申报制度,广泛利用税务代理,广泛利用计算机监控,并建立强有力的税务稽查系统。
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各地发现了盗窃、伪造、倒卖、假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与反犯罪的斗争异常尖锐复杂,足以影响税制改革的成败。此外,个人所得税征管依然是薄弱环节,偷税漏税的情况相当普遍,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这两个问题应当作为重点问题加以研究,采取切实措施,抓紧解决。
(罗力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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