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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水 1995-03-31 00:00

广告牌砸了人,怨谁?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广告牌砸了人,怨谁?
李传水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晚,某县一位男青年在路灯下漫步时,被县酒厂悬挂的一块因螺丝未拧好而坠落的广告牌砸伤。男青年住院一个星期,花去医疗费用三百元。
男青年找到了县酒厂说:“你们厂挂的广告牌砸了我,使我脸上留下疤痕,你们要赔我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广告牌是自己落下来的,我们又没有叫它砸你。你找广告牌算帐去,不要来找我们。”厂长理直气壮地说。
“我告你们去!”
“你去告呀,你能告赢我叫太阳从西边出。”
然而,诉讼结果恰恰是酒厂输了。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七日,县人民法院判决:酒厂赔偿男青年医疗费三百元,护理费和误工补助费二百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就是民法上的物件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要承担这一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有损害事实。这里的损害事实既包括人身伤害,也包括财产损害。二是受害人的受损害必须与物件的倒塌、脱落、坠落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三是必须是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若能够证明自己对此没有过错的,则不承担责任。比如,如果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这是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因素造成的,或者是由于第三人或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就免除其责任。
在本案中,县酒厂悬挂的广告牌坠落,直接造成了男青年脸部被砸伤的损害事实。而造成广告牌坠落的原因则是螺丝未拧好,不是不可抗力等外界因素,因此,酒厂在管理上具有过错。依据上述物件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构成要件,酒厂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男青年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因没有法律依据,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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