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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军 1995-05-02 00:00

天津实行执法部门责任制对严重失职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天津实行执法部门责任制
对严重失职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本报讯为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做出决定,在天津市国家机关、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和审判、检察机关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以推动全市依法治理工作。
去年天津市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与此相比,对法律、法规执法情况的监督却缺乏力度,有些法律和法规虽然制定了,但执行的效果不很理想。为改变这种状况,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了关于在天津市国家机关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决定。实行这种责任制,就是把国家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分解到技术监督、物价、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各政法部门,强调和明确各部门执法分工和责任,建立起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检查监督制度,以防止出现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
市人大在“决定”中指出,对执法成绩突出的部门和模范执法人员,市人大常委会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失职的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把执法责任制执行的好坏作为任命考核执法部门负责人重要依据之一。(朱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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