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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全忠 1996-08-30 00:00

《教育法》施行一周年变化喜人我国依法治教迈出新步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教育法》施行一周年变化喜人
我国依法治教迈出新步
本报北京8月29日讯记者毕全忠报道:今年9月1日,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施行一周年。一年来《教育法》的实施及其给教育事业带来的可喜变化,充分说明依法治教是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
《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政领导、广大干部和教育工作者逐步树立了依法治教的观念,增强了广大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受教育合法权益的意识,为《教育法》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努力增加教育投入。据初步统计,1995年,全国教育经费总支出约1878亿元,比1994年增加389亿元。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比1994年增长20%,并已按照《教育法》的规定,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和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均比1994年有所增长。此外,国家为了增加教育投入,还设立了“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专款”和高等学校“211”工程专款。“九五”期间中央财政预计投入39亿元和28亿元,全国合计两项专款及其配套资金分别达到100多亿元。
《教育法》实施一年来,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列的重要规定也开始逐步落实。广东省已依据《教育法》的规定实现了教育经费预算单列。北京市市级财政已基本做到教育事业费支出在预算中单独列项,并将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指标划由市教委安排。黑龙江省从1996年起对国家预算科目进行调整,从省到县实行在财政预算中把教育事业费从文教卫生事业费类中提出,作为大类来安排、使用、管理。
为全面促进《教育法》的实施,一年来,国家教委在上海、吉林、湖南等地开展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探索教育执法及监督的制度及机构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经验。吉林、上海、黑龙江及大连等地比较明确地分解和落实了《教育法》各条规定的执法职责,并通过培训和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组建教育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教育法》进行执法检查,有力推动了《教育法》的实施。根据国家教委等六部委关于执法检查的通知,各地开始了《教育法》实施情况的自查,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为全国各地做好《教育法》的实施工作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教育法》的实施,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发展。1995年全国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达1025个,超过全国总县数的1/3,占全国人口地区的36.2%,全国小学、初中、高中任课教师的学历合格率也分别提高到88.9%、69.1%和55.2%。1996年义务教育在1995年的基础上又得到继续发展。高等教育通过部门与地方共建、共管、合作办学、高校合并、企业和社会团体参与办学等多种形式,实行不同程度的联合办学,提高了办学效益,使高等教育走上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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