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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安 1996-08-30 00:00

改收“费”为收“税”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减轻农民负担大家谈

  改收“费”为收“税”
解决农民负担,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体制上着手,用法律手段解决。
首先,要改变现行农民负担中税、费不清的状况,改“费”为“税”,按照农民承包的耕地面积向农民征收耕地税。这是因为,一方面农民作为生产经营者有义务向国家纳税;另一方面,现阶段农村“三提、五统”资金的主要用途是农村教育、治安和水利、道路建设、村干部及教师的工资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财政性开支。这些开支,理应属地方税性质,这些工作属于地方政府职能。所以将各项应收费用并入地方税收,合理合法。
税收的标准可根据不同地区土地收益,以亩为单位确定,如一年三熟的东南部地区因耕地收益率较高,每亩耕地的税收可高一些;一年只能一熟的西北地区税收可适当低一些。
改“费”为“税”的好处:一是农民承包耕地的面积是一定的,按耕地面积征收,农民负担也就成了定数;二是国家每年可以从宏观上调控,如灾年可以适当降低,丰年可适当增加;三是国家可以利用税收杠杆引导和鼓励农民改善农业内部结构,提高土地产出率,向集约型生产要效益;四是税收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可以防止某些人在“费”上做文章。
其次,要建立明确的耕地税征收、管理、使用的法律条例。税收的征收由地方税务局代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征收项目,专项管理,定向使用,使农民负担(耕地税)从来源、管理到开支完全处于法律监控之中。
湖北孝感市建行杨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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