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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全忠 1996-12-31 00:00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
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本报北京12月30日讯记者毕全忠报道: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近日联合颁发了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收费的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杂费标准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需开支的公用经费中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其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之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义务教育的杂费、借读费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其中,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超过25%。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缴学费。
这四个收费办法还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学、杂费,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高等学校可设立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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