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国华黎民权严宏 |
1996-01-31 00:00 |
咸宁推行“公贷私押”保障银行信贷安全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经验交流
咸宁推行“公贷私押” 保障银行信贷安全 企业贷款逾期不还的多,沉淀的多,应付未付利息的多,是令银行头疼的老问题。近年来,湖北咸宁地区一些商业银行试行企业贷款“公贷私押”,即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用其法人代表的个人财产作抵押,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过去,咸宁地区一些专业银行很多信贷资金长期收不回来,甚至造成信贷资金流失。在对这一问题的调查中发现,很多企业并不是没有钱还贷,而是采取种种方式赖帐。针对这些现象,咸宁一些专业银行从去年开始,根据目前大多数企业实行承包制,法人代表权力较大的现实,在发放贷款时,通过增加对法人代表的约束条款,即用法人代表或关键人的私有财产作抵押,以增强贷款的约束力。 “公贷私押”的办法通常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贷款对象主要是一些资产负债率高,流动资金紧张,但产品有销路的工商企业。具体实施办法是:企业新增贷款总额的10%至20%必须用该企业法人代表或关键人物的房产、有价证券抵押,不足部分用经过房产评估的企业房产抵押,到期不归还贷款的,首先拍卖或变卖法人代表的私产。实施中,贷款企业要向银行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和有价证券;银行提供贷款合同书、银企协议书和第一责任人签字书。这样一来,新增贷款的盈利性、安全性就有了保障。 据咸宁地区通城工商银行统计,1995年上半年,该行对企业累计发放贷款2330万元,其中用法人代表的私房抵押12笔,总值67万元;用有价证券抵押17笔,总值330万元;用企业房产抵押78笔,总值1935万元。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逾期不还和收不上利息的问题。 湖北咸宁地区人民银行曹国华黎民权本报记者严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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