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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奎 1996-01-31 00:00

这算受贿受礼行为吗?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这算受贿受礼行为吗?编辑同志:
我在郑州市某区艺术馆工作。去年8月,馆里的一位副馆长和我聊天时,说起时下学校收费的话题,我随口说:“我的孩子想转到××小学上学,学校要收2万元赞助费呢。”副馆长听了,笑着说:“这所小学的人我熟,这事我帮你办吧。”我本来是陪副馆长聊天随便说说而已,没想到过了几天,帮副馆长代理日常事务的同志打电话告诉我说,我的孩子转学的事副馆长已帮我办好了,让我带孩子去这所小学上学。
我和家人对副馆长感激万分。至于此事具体是副馆长通过熟人关系办的还是给了赞助费,我不知道。出于尊重副馆长个人的意愿,我没有多问,也没有向单位说过此事。最近,单位党组织找我谈话,说我的孩子转学是副馆长个人掏腰包给了学校赞助费,要我写“说明”。还有人说这是受贿、受礼。我主观上没有想要副馆长赞助的动机,客观上也没有收到他的钱,更没有任何利用工作之便谋私利的做法,于法纪情理,都问心无愧。
请问:什么是受贿、受礼?什么是利用工作之便?副馆长赞助我的孩子转学到底算什么行为?河南郑州市吴兴奎吴兴奎读者:
根据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谓受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谓受礼,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各种名义送的礼品,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行为。所谓利用工作之便,是指利用公务活动作为交换条件谋取好处的行为,与公务活动无关的私人交往行为,不在此例。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副馆长是你的上级领导,你是他领导下的工作人员,你们之间虽然存在工作关系,或者说是因为工作关系而认识和交往,但是他赞助你的孩子转学的行为本身,与公务活动没有关系,而是出于他个人乐善好施的助学义举(况且钱是直接给了学校的,并非你个人收受和占有)。这里显然不存在“受贿”的问题,也不存在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好处的问题。从性质上说,副馆长赞助你的孩子转学的行为,只能说是你们二人之间的私人馈赠行为。所以,这种馈赠也不属于党纪、政纪规定禁止的“受礼”行为。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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