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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04-30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与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谈判公报

第1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与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谈判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团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就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于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北京举行了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方面参加谈判的有: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外交部亚洲司司长陈家康、副司长何英,中央人民政府驻西藏代表外事帮办杨公素。
印度共和国政府方面参加谈判的有:印度政府代表团团长印度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赖嘉文,副团长印度政府外交部联合秘书高尔,顾问印度政府外交部官员高巴拉查里。
双方一致同意在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的原则下进行谈判。
双方根据上述原则,就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上存在着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获致如下协议:
为了发展中国西藏地方与印度间的通商贸易和便利两国人民互相朝圣及往来起见,双方缔结并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
上述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由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签字,印度共和国方面由印度驻华大使赖嘉文签字。
与此同时,章汉夫副部长与赖嘉文大使并互换照会,照会规定:
印度政府愉快地同意撤退其在中国西藏地方的武装卫队;并愉快地同意将印度政府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全部驿站和邮政、电报及电话等企业以及其全部设备交给中国政府,其具体办法将由双方继续在北京商谈;其他事项如:解决双方商人和商务代理处房屋问题的便利、双方政府设立常设的商务代理处、商人和香客来往的便利以及进行正常贸易的便利等。
谈判自始至终是在融洽的气氛中进行的。(附图片)
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右)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印度驻华特命全权大使赖嘉文(左)在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上签字情形。正中站立者是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宋庆龄,其左是政务院副总理董必武。 新华社记者齐观山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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