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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嘉文 1954-04-30 00:00

印度共和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赖嘉文致我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的照会

第4版()
专栏:

印度共和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赖嘉文致我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的照会外交部副部长先生阁下: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谈判,今日已愉快地结束了;在商谈的过程中,双方曾同意若干事项得以换文方式来规定。依照这一谅解,双方政府兹同意如下:
(一)印度政府愉快地将目前驻在中国西藏地方亚东和江孜两地的武装卫队,自本照会互换之日起六个月内完全撤退。为此中国政府将予以便利和协助。
(二)印度政府愉快地以合理的价格将其在中国西藏地方所经营的邮政、电报及电话等企业及其设备交给中国政府。具体办法在本照会互换之后,立即由印度驻华大使馆与中国外交部继续商谈规定之。
(三)印度政府愉快地以合理的价格将其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十二个驿站交给中国政府。具体办法在本照会互换之后,立即由印度驻华大使馆与中国外交部继续商谈规定之。中国政府同意继续将它们作为驿站。
(四)中国政府同意印度政府在中国西藏地方亚东和江孜的商务代理处院墙内的房屋得由印度政府保留之。印度政府并得继续向中国方面租用商务代理处院墙内的地皮。同时印度政府同意中国政府驻噶伦堡和加尔各答两地商务代理处得向印度方面租用地皮并建筑房屋,供其使用。中国政府对印度驻噶大克商务代理处自用的房屋问题,将尽可能给以协助。印度政府对中国驻新德里商务代理处自用的房屋问题亦将尽可能给以协助。
(五)印度政府愉快地将其在亚东的商务代理处院墙内所占用地皮以外曾经其使用或占用的地皮,一律交还中国政府。
如果印度政府在其退还上述曾经使用或占用的地皮上留有仓库房屋,以及印度商人在上述地皮上留有店铺仓库或房屋,以致仍有租用地皮之需要,中国政府同意按照该项仓库房屋或店铺本身所占用的及其有关的地皮,与印度政府或印度商人分别缔结租用地皮的契约。
(六)双方商务代理得按照当地政府的法律及规定接触涉及民事或刑事案件的本国侨民。
(七)双方商务代理及双方商人各得在当地雇用人员。
(八)印度在江孜和亚东两地的商务代理处附设之医院仍将为印度商务代理处的人员之用。
(九)双方政府对于对方商人和香客的生命财产应加以保护。
(十)中国政府同意在从普兰宗(塔格拉各特)至康仁波清(开拉斯山)和马法木错(玛那萨罗瓦湖)的沿途尽可能地修建驿站以供香客之用;同时,印度政府同意将在印度境内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以供香客之用。
(十一)双方商人和香客得获有以正常和合理的价格雇用交通工具的便利。
(十二)双方的三个商务代理处均得终年执行职务。
(十三)双方商人按照当地规定均得在对方租用房屋和仓库。
(十四)双方商人在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地点得按照当地的规定进行正常交易。
(十五)双方商人的债务纠纷应按照当地的法律及规定处理。
我代表印度共和国政府同意本照会及您的复照即成为两国政府之间的协定,并自本照会互换之日起生效。
顺向外交部副部长先生阁下致最崇高的敬意。
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先生阁下
印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赖嘉文
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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