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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丙乾 1996-02-29 00:00

做好环保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9版(理论)
专栏:

  做好环保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王丙乾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不仅为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第一个中长期规划提出了一系列根本原则、重大方针和战略目标,而且明确提出要加强环境、生态、资源保护,并提出了今后5年和15年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目标、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这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对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高度关心、重视和支持,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环保基本国策
江泽民同志在论述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时,把“经济建设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作为第三大关系加以论述,特别强调“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重大战略。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不仅要安排好当前的发展,还要为子孙后代着想,决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走浪费资源和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李鹏同志也一再强调“在保护资源和环境的问题上,大家一定要把眼光放得更远大些”。这表明,党中央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在了我国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要求全党高度重视。近年来,由于经济快速增长,资源开发强度不断加大,加之技术和管理水平比较落后,资源浪费、环境恶化的现象正在加剧,这已经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对人民健康构成威胁。如果我们现在对此不给予高度重视,或者停留在一般口头号召,行动上不去真抓实干,那么就有可能吃大亏。50年代,我们在人口政策上失误,多生了几亿人,结果需要多花约一个世纪的时间来解决人口问题。现在,如果在环境问题上再失误,由此付出的代价就可能需要几代人来背负和偿还。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到本世纪末,力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2010年基本改变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城乡环境有比较明显改善。这一奋斗目标,体现了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昭示了跨世纪环境保护事业的光明前景,是今后15年环保工作的行动指南。我们一定要扫除悲观情绪和无所作为的思想,坚定信心,振作精神,百折不挠,积极进取。我相信,经过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加大各项工作的力度,并逐步增加对环保的投入,这个目标是可以实现的,也是一定能够实现的。
要充分看到,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给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既带来了许多有利条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今后15年的一项战略任务。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有利于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下,投资效益引导资源流向,企业为增创效益,必然要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物耗能耗、减少生产成本上下功夫,这样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目标与社会发展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也可能发生加剧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等“市场失效”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加强宏观调控,运用税收、信贷、利率、贴息等经济手段来调控市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护资源、改善环境等社会公益和社会保障事业,并运用强有力的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规范和约束企业行为,这就需要各级人大强化环境与资源的监督职能和政府的管理职能。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立集约化的生产体系,给环境和资源保护同样带来了广阔前景。过去我国基本上沿袭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低质量的经济增长方式,由此带来技术进步慢、经济效益低、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产品质量差等后果。如果这种增长方式继续下去,不仅会加剧资源供求矛盾,而且也会使生态环境问题更加突出,环境质量难以得到根本改善。因此,转变增长方式势在必行。在转变增长方式中,对现有企业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通过改革、改造、改组和加强管理,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对新建项目必须提高技术起点,避免盲目建设和低水平的重复;要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方针,把节约放在首位;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等等。总之,五中全会强调两个根本性转变,对于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推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都是十分有利的。我们一定要紧紧把握机遇,努力把环境和资源保护推上一个新台阶。
《建议》把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放在了同等重要的战略位置,强调实现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过去,我们讲发展往往只注重经济增长,而忽视社会进步。其实,这种发展是不全面的,也是不能持久的。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实现社会全面进步。没有社会发展和进步,也就无所谓现代化建设,经济发展也就失去了意义。环境保护作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进一步加强。
总之,环境和资源保护关系到经济能否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能否长治久安,关系到人民生活能否真正达到小康水平,关系到中华民族下个世纪以什么样的形象跻身于现代化强国之林。各级党政领导要牢牢把握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要用战略家的眼光重视环保工作,要用政治家的气魄抓环保工作,要用对人民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历史责任感推动环保工作。
认清形势,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迫切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我国的环境保护形势,尽管有喜有忧,但总的形势很好。主要表现在: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和资源保护。环境保护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已有10多年,党的十四大将环境保护列为90年代改革和发展的十大战略任务之一,这次中央五中全会又将环境保护列为“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一个主要内容,这是做好环保工作的根本保证。二是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一套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起了有效的环境管理体制,初步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为进一步加强环保工作打下了比较坚实的基础。三是环境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与资源立法进程明显加快,与新形势相适应的环境与资源法律体系可望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初步形成;环境与资源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连续3年的全国环保执法检查对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四是环境宣传教育不断普及和深入,3年来广泛开展“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思想逐步深入人心。与此同时,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中国21世纪议程》已进入实施阶段;五是我国对外环境交流与合作蓬勃开展,环境外交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在国际上,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可持续发展战略贯穿到了全球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因此,从国内外的基本情况来看,当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非常有利的形势。
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面临的国内外压力还很大。从国内来看,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正在加剧,并向农村蔓延;生态环境恶化的范围在扩大,水土流失、荒漠化的程度在加重;资源破坏和浪费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一些重要资源的缺口在逐步拉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威胁人民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有些专家学者指出,如果现在对环境资源问题不给予足够重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有可能重蹈发达国家“经济腾飞、公害泛滥”的覆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抵消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从国际来看,环境外交斗争、全球环境与发展事务日益错综复杂。在全球环境问题上,少数发达国家没有兑现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诺言,加重了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环境履约的压力;在环境与贸易、环境与金融等领域,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总之,机遇和挑战并存,希望和忧患同在,机遇多于挑战,希望胜于忧患。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努力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变压力为动力,变忧患为决心,认真地抓,扎实地干,切切实实地把中国的环境问题逐步解决好。
加强综合决策,促进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建议》的各项宏伟目标的一项重要保障。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是硬道理”,当务之急是要搞好发展。但是,经济增长并不等于发展,不能把“发展是硬道理”简单、片面地理解为GNP增长是硬道理,更不能由此把发展与环境保护对立起来。经济增长通常是指产量提高和速度加快等,而经济发展不仅注重速度和产量,而且更强调质量和效益。“发展是硬道理”与“保护环境是一项基本国策”在内涵和实质上,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各级领导在思想认识上要转变观念,要把两者统一起来。要在发展中保护环境、改善环境,通过保护、改善环境来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关键在于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在于遵循科学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一定要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充分考虑到环境和资源的承受能力,在确定增长速度时,必须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把“速度快”与“效益好”统一起来;在制定产业发展政策时,要注意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发展污染小、效益好的产品生产,限制和淘汰污染重、效益差的产品生产;在制定国土整治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资源分布情况、缩小地区差别、城乡建设一体化、扩大对外开放和国内经济交流、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等,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在制定中西部发展计划时,要注意环境保护,不要再上污染重、消耗大的项目,同时,也要防止和避免发达地区转嫁污染的问题。根据东部、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状况,可以考虑制定相应的环境要求和目标,不搞“一刀切”。在制定社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重视防灾、减灾工作,对于洪涝、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要做好预防、预测和预报,制定应急措施,未雨绸缪,防患未然,避免造成大的损失。
大力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以法律的手段保护环境和资源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以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和资源,是各级人大、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和重要任务。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快环境和资源保护立法的步伐。我国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已有了一定基础,但与实际需要相比,还存在着明显滞后现象,在一些领域还存在着空白。另外,我国有些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某些条款已不适应新体制的需要,应该根据新的形势要求进行修改。因此,必须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环境和资源保护立法的步伐。在立法中,要坚持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两条腿走路。环境与资源立法要注意提高质量,加强操作性,避免过于原则和过于抽象,必要时可以规定一些量化指标,这样有利于法律的实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就自然而然地提高了。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应该从全局利益出发,去掉部门痕迹,不要把“国家法”变成了“部门法”。法律的覆盖面要尽量宽一点,把三资、三产和乡镇企业等都要考虑进去;手段要尽可能严一点,坚持多种手段并用。同时,要充分借鉴和吸取国外好的经验,只要是对我有用、有利的,都可以采取“拿来主义”,加以改造或改进,为我所用。
第二,强化环境和资源保护执法的力度。要继续进行环保执法大检查工作,坚持中央检查与地方自查相结合,集中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加强执法监督方面,还可以考虑建立一些有效的制度:一是复查核制度。对检查中发现并责令限期整改的问题,要逐一进行复查复核,看整改了没有,整改得怎么样。二是奖惩制度。对环境执法要奖罚分明,对依法行政和监督管理好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执法不严的要给予严肃批评;对于那些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部门执法责任制度。环境保护不光是环保部门的事,各有关部门都有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法律规定的责任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去落实,哪个部门出了问题,哪个部门的领导承担责任。四是定期汇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情况,必要时要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和监督。
第三,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执法监督。健全的监督机制是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保障。要注意搞好人大法律监督、政府内部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领导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支持环境和资源部门依法行政和管理,而不要干扰执法,更不要为违法者开脱说情。环保和资源管理部门,要敢于执法,敢于碰硬,对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要铁面无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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