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青魏涛 |
1996-04-30 00:00 |
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可以不退还财物吗?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官答疑
男方提出解除婚约 女方可以不退还财物吗? 法官同志: 我是一名农村姑娘,前两年同邻村一王姓男青年恋爱并订婚。在此期间,王主动送我衣物、金银首饰、电器等,价值约4000元的财物。最近王在城里做生意赚钱,喜新厌旧,提出要和我解除婚约,并要我退还财物。请问,我可以不退财物吗?吴秀英 吴秀英同志: 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阶段,我国婚姻法也没有关于订婚的规定,所以订立婚约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至于少数未婚男女自愿订婚又自愿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情况比较复杂。凡订婚时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财物,不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一般不予退还。如果所赠财物价值较大,赠与一方因此造成生活困难的,也可酌情退还财物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凡是借订婚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不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原则上应予退还,但索要一方偿还能力有限,退还全部财物确有困难,则可酌情少还。至于你的情况,王赠与你财物的行为是自愿的,且未因此而造成生活困难,所以你可以不退还财产。 福建南平中级人民法院林永青魏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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