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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忠华 1996-04-30 00:00

农民手握“尚方宝剑”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

  农民手握“尚方宝剑”
周忠华
近日在革命老区江西省永丰县农村采访,我们欣喜地发现:如今许多农民在进行商品交易或经济活动时,都认认真真地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然后又主动到公证处公证。待一切法律手续办妥之后,他们如释重负地说:“有‘尚方宝剑’在手,我们就放心了。”
据县公证处的负责同志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深入实际的法制教育,使永丰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他们在闯市场、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高举法律这把“尚方宝剑”,依法签约、依法公证。仅1995年,县公证处就办理各类经济合同公证2894件,合同的履行率达到99%。
在鹿冈乡,分管政法的负责人介绍了一起影响较大的该乡陈家村民小组诉县种子公司、乡农技站杂交水稻制种损失赔偿案:
早在1991年,陈家村民小组与乡农技站签订了“杂交水稻制种合同”,并选田块42亩作为制种基地。乡农技站参照县种子公司所提供的“杂交水稻制种技术方案”制订了具体技术实施方案,并按合同派员驻点指导。县种子公司给陈家村民小组提供了父母本种子,但无检测证明书。陈家村民小组在制种各阶段均按技术方案及驻点技术员的指导要求进行实施。
杂交组合父母本栽插后禾苗长势正常,但至幼穗分化期时发现花期不遇。乡农技站为此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请求派员指导。县种子公司派员到现场查看后也认为父母本花期相差太大,无法相遇,当即采取了补救措施,但仍无效果,致使制种全部失败,42亩制种田颗粒无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多元。
事后,陈家村民小组多次向县种子公司和乡农技站索赔,县种子公司仅补偿了5793.06元。陈家村民小组认为村民损失太大,补偿太少,便拿起“尚方宝剑”——合法的“制种合同书”,向县法院起诉。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造成制种失败、颗粒无收的原因是技术指导不当及母本种子性能不稳所致。被告县种子公司提供性能不稳,无检测、检疫合格证书的母本种子给原告,造成原告损失,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乡农技站在制种过程中技术指导不当而给原告造成损失,应负次要责任。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县种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3599.12元(包括已补偿5793.06元),被告乡农技站承担赔偿费9066.08元。此事在永丰县农民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无独有偶!在陶唐乡,一起水稻种子纠纷案也依法得到公正解决。
1995年初,被告陶唐乡粮管所从外地购进稻种2730公斤,其中晚稻杂交“汕优016”210公斤,此品种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原告徐德志等25户农民先后赊购91.25公斤,吴义珍等10户农民先后赊购43.75公斤,并按科学方法共栽种108亩。栽种后,产量却较低。同年10月16日,县种子公司派技术人员实地调查考证得出结论:该种不具有杂交稻种所具有的四大特征,纯属常规稻种。农民们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后,带样品与双方当事人到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进行重新鉴定,确认此稻种属常规稻种,而不是杂交稻种。去年年底,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陶唐乡粮管所赔偿徐德志等25户农民经济损失19764元,并承担诉讼费3330元。
如今,手持“尚方宝剑”的永丰农民已大大尝到法律保护的甜头。他们不仅在本县的经济活动中,当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敢于挺身而出状告不法者,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敢于跨县、跨地区打官司!在地处偏僻山区的君埠乡,人们传颂着农民熊友生状告石城县林业局胜诉的佳话。
事情起于1991年12月和1992年10月,永丰县君埠乡陂头村农民熊友生,与石城县林业局签订的两份合同。合同规定由熊友生代石城县林业局培育树苗共90万株。合同签订后,熊友生先后组织本村农民平整田园下种子39亩。在他的精心培育下,苗木长势良好,只等调运。但石城县林业局却于1992年11月16日突然打电话告诉熊友生:不要苗木!熊友生接到电话后,火速赶到石城县林业局,要求他们履行合同。但石城县林业局不予理睬。熊友生遂于1992年12月22日向永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县法院受理后通知石城县林业局前来处理苗木,按合同办事,但被告仍不理睬。县法院为维护苗农的合法权益,一边加紧审理,一边通知熊友生先找销路。熊经多方联系,仅销出1376元苗木,其余因季节已过,全部毁掉,造成很大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两份苗木购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无视法律,单方擅自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应负全部责任,并作出如下判决:石城县林业局付熊友生违约金12500元,赔偿损失29586.95元,诉讼费2685元及诉讼保全费750元由被告承担。石城县林业局不服,向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地区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处理恰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永丰县委分管政法的书记自豪地告诉我们:别看永丰这个地方处在山旮旯里,可大多数农民的法律意识都很强,法律水平也较高。他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手持法律这把“尚方宝剑”,开辟自己的新生活。
编后:
编完《农民手握“尚方宝剑”》一文,我们和文章的作者一样,为今日革命老区农民的法律意识感到欣喜。永丰农民的经历说明,经过整整10年坚持不懈的普法教育,一大批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质的飞跃。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尽管“二五”普法成果喜人,但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仍然是一项艰巨而漫长的使命。在“三五”普法即将开始之际,愿越来越多的公民像永丰的农民兄弟那样,认认真真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拿起法律这把“尚方宝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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