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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俊 1996-05-31 00:00

拍醒荒山——全国“四荒”使用权拍卖综述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

  拍醒荒山
——全国“四荒”使用权拍卖综述
本报记者彭俊
1994年1月,中央领导同志视察吕梁,指出:“四荒”拍卖卖掉的是使用权,得到的是农民治山治水的积极性。
从承包到拍卖
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生产队率先推行“承包”制。这个被党中央文件正式肯定为农民的“伟大创举”的办法,在全国一经推广,即魔力般地发掘出了数亿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但是,人们发现,在耕地以外的“四荒”地上面,“承包”远未发挥其应有的“魔力”。根据山西“四荒”户承包十年后的一个统计,全省承包后治理的面积不足50%;在未治理面积中,包而不治的占30%。
“四荒”承包有三个的特点:一是无偿分地,而非“买地”,权属不太明确;二是短期经营,开始承包期只有3年、5年、15年,现在延长了,山地也不超过45年;三是对“包”到手的使用权有种种限制,权属不充分、不完整。
另一方面,“四荒”治理有什么特点呢?“四荒”,一般是指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由于地域差异,有的地方还包括荒沙、荒水,所以有“五荒”、“六荒”之说等非耕地资源。由于“四荒”治理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农民对此有比对耕地更为明确、更为稳定的权属要求。最先感受到这个问题的是农民,最先以“拍卖”方式探索出路的,也是农民。
“拍”出来的生产力
早在1983年,山西省柳林县龙门垣乡中垣村农民李马才,就以1750元的价钱买下本村15.7亩“四荒”的使用权,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9年后,李马才所在的吕梁地区,在全国率先正式推出拍卖“四荒”使用权的做法:“四荒”的所有权归属不变,拍卖其使用权,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使用期限50—100年,使用权可转让,可入股,可出租,可抵押。
这一探索得到中央领导的肯定。1994年1月,前来吕梁视察的领导同志指出,“四荒”拍卖“卖掉的是使用权,得到的是农民治山治水的积极性。”此后,“四荒”拍卖出现高潮。到1995年底,全国共拍卖“四荒”2980万亩。
产权关系的明确、稳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潜在的生产力得到充分发掘,“四荒”治理的步伐明显加快。截至1995年底,全国各地拍卖的“四荒”中,已治理1854.44万亩,占到63%。
拍卖“四荒”使用权,某种意义上为土地使用权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创造了条件。可以预见,这一探索必将对中国农业实现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根本转变产生积极的影响。
“卖”字管用,但“卖”不是万能的。拍卖方式必须在实践中逐步规范、完善,才能得到发展。并且由于“四荒”地域状况千差万别,目前形成了“承包”、“拍卖”、“租佃”、“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共存的局面。这些方式都各有所长,都尚待发展,不宜以一种方式简单取代另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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