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兴 |
1997-10-29 00:00 |
建设单位不能签包税合同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建议与要求
建设单位不能签包税合同 笔者随地税稽查人员上户对建筑安装工程进行专项税收清查时,发现一些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往往将建筑安装营业税数额写入合同。当税务稽查人员找承包人征税时,承包人(多是包工头)却理直气壮地拿出合同说:“建设单位和我签了合同,建筑安装营业税由建设单位负担,你们去找建设单位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建设单位为了压低房屋造价,偷逃国家税收,把营业税给“承包”了,混淆了法定纳税义务人这一概念。这样的合同不仅违反税收政策和行政法规,也给税务部门征收带来了很多的麻烦和阻力。 因此,建议税务部门切实加强对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的税法宣传,增强他们的纳税意识。同时,税务部门也要严格执法,加强征管,堵塞建筑安装税收的“跑、冒、滴、漏”。 江西铜鼓县地税局周德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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