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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1997-10-31 00:00

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要保障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要保障
本报评论员
到今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已实施整整十年了。回顾十年的历程,我们清楚地看到,制定这部法律是顺应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一步。它为我国技术市场的繁荣,促进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技术合同法》的实施,首次从法律上肯定了一个观念的转变,使更多的人认识到技术成果是有价值的商品,其持有者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技术合同法》规定,作为特殊商品,技术成果可以进入市场,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种合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而使技术商品这种无形资产的价值真正得到社会的承认,有助于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技术合同法》的实施,保护了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使技术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作为生产要素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技术市场,是技术资源统一开放的调配场所,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这种调配不是按计划进行的,而是投入了有序的竞争。有《技术合同法》作依据,这类竞争就会“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那些不正当的竞争将被无情地抛弃。它保障着技术市场繁荣健康地发展,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技术合同法》的实施,加快了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实现。技术市场的建立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技术合同法》的指导下,科技研究机构从技术市场上获得信息,了解社会对技术的新需求,改变了“需要的无人研究,研究的不是所需”的状态;企业依据《技术合同法》找到了真实可靠的技术依托,依靠技术进步,从根本上改变了经济增长方式。
十年来,《技术合同法》对技术市场的繁荣起到了保障作用。尽管如此,我国的技术市场还有待进一步发展。一是向农村发展,一是向国际发展,扩大技术市场的空间。技术市场发展的新态势要求我们更加坚定地实施《技术合同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与此同时,《技术合同法》需要根据新的态势,加以完善。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越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施《技术合同法》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让我们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指引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定地执行《技术合同法》,开拓技术市场,把更多的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加速实施两个根本性转变和两个战略,为实现跨世纪的战略目标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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