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一纸假存单引发的诉讼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97年02月 -> 一纸假存单引发的诉讼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陈克强 1997-02-28 00:00

一纸假存单引发的诉讼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一纸假存单引发的诉讼
陈克强
湖北汉川县信用合作联社所属的仙女储蓄所负责人韩本彦利用职务之便,填写了一张形式手续齐全、储户户名为王晓清的28万元定期存单,并将存单交给万中林。万中林持存单到汉川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作抵押担保申请贷款。房地产信贷部为验证这份存单的真实性,及时到仙女储蓄所查询,该所出具了储蓄存款止付通知书,并加盖了业务专用章。止付通知书作出信用保证:对这份存单存款不提前支取和挂失,同意房地产信贷部在借款人拒还本息时到该所提走存款。这样,房地产信贷部便与万中林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额25万元,期限4个月。万中林逾期未还款,房地产信贷部到仙女储蓄所提款,仙女储蓄所却以存单系伪造为由拒绝支付,由此引起民事诉讼。储蓄所负责人韩本彦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被县检察院依法逮捕并提起公诉。
一张并无存款的虚假存单究竟应不应该支付?法院通过审理认为:仙女储蓄所签发的定期存款单及储蓄存款止付通知书,均加盖有仙女储蓄所业务专用章和出纳、记帐员等人的个人印章,存款单及止付通知单手续完备,形式要件真实,对外具有法律约束力。仙女储蓄所印章管理不严,其工作人员开具形式要件真实而内容不实的虚假存单和止付通知证明,造成房地产信贷部25万元借款本息不能收回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仙女储蓄所应以28万元为限赔偿房地产信贷部的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被告人韩本彦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资信证明,给国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其行为构成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其他经济问题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法院决定韩本彦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查看完整版本: [-- 一纸假存单引发的诉讼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