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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声俊 1997-11-29 00:00

合作经济初探

第6版(学术动态)
专栏:学者论坛

  合作经济初探
丁声俊
  内涵
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不同的学者对合作社的涵义有不同的理解。在国外,有的认为:“合作社是以共同经营业务的方法,并以促进或改善社员家计经济或生产经济为目的的经济制度。”有的则认为:“合作社是社员自有自享的团体。全体社员有平等的分配权,并以社员对合作社的利用率为依据分配其盈余。合作社是与私人企业、公有制企业不相同的一种事业。”国际劳工局在其《合作事业教程》中的解释是:“合作社是不同数量的人的结合,他们为了解决相同的经济困难,在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基础上,依其自由意志相结合,自身分担风险,以经营他们共同需要的一种或数种业务;并为了相互间物质的与精神的利益,共同利用这种业务,以解决他们自身的经济困难。”在国内,有的学者认为:“凡是劳动者为着一个共同的经济目标,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的经济实体都是合作经济。”有的学者主张:“合作经济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是服务体系的一种”。还有人提出:“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为改变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而联合建立的一种经济组织。”
上述种种关于合作社的解释,尽管都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合作社的内涵,但都还不能看作是对合作社科学涵义的精当理解。我认为,就本质而言,合作社是广大劳动者为了共同利益,依据合作社原则、章程和法规建立和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具体讲,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合作社是广大社员结成的社团,社员人数不定,以自主办社为方针,以自愿民主为原则,以服务互助为纽带,以共同利益为基础。二是一个由社员共同出资、共同所有、共同管理的现代企业,其所有者、使用者和享利者同为社员。三是合作社经营的“共有企业”,主要目标在于为社员服务,促进社员家计经济的发展,提高社员的收入。四是合作社有明确的章程,规定了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全体社员在团结和互助的基础上,有效促进共同利益。五是合作社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善于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保证社员共有的资产增值。凡是具有上述五个特征的经济实体,不管其采用何种法律形式进行经营活动,都可视为经济意义上的合作社,即通常说的合作经济。
      原则
合作社的原则是指合作社在组织构成、活动方式等方面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早在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就把英国罗虚戴尔合作社的基本精神归纳为七项,称为“罗虚戴尔原则”,用来指导国际合作运动。这七项原则是:(1)自愿。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2)民主。合作社领导由社员选举产生,重大事项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一人一票。(3)入股。合作社的资金由社员入股筹集,股额不限,股息限于不高过银行利息。(4)交易。合作社按市价进行现金交易,社员和非社员都可选购商品,必须货真价实。(5)分配。合作社的盈余按社员对合作社的利用程度进行分配。社员同合作社的交易额愈高,分得的盈余愈多。(6)教育。合作社每年拨出一定比例的盈利用于促进社员教育。(7)中立。合作社不参与政治和宗教活动,即保持作为经济团体的中立性。迄今,罗虚戴尔原则的基本精神一直为国际合作社组织所遵循,但国际合作社联盟在实践中对上述七项原则也进行了一些重大修改,去掉了按市价售货、现金交易和对政治宗教保持中立的内容。这表明,合作社原则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在当今时代,随着合作社的结构愈臻完善,服务领域愈益扩大,社会经济地位愈益提高,合作社原则的内容也进一步丰富起来。现在,国际合作社联盟成员国公认的原则包括:一是本着自愿原则加入合作社组织,社员享受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坚持民主办社原则,社员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选举管理机构和表决重大事项;三是社员享有合作社的经济成果,合作社的盈余为全体社员所共有;四是对股金付息,利率应严格加以限制;五是促进教育,对社员、合作社职工进行合作社知识和科学技术教育;六是合作社组织要联合,并同国家和国际合作社组织进行合作。这些都是国际合作社发展实践经验的总结。
这里要特别强调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则。曾有合作运动家认为,每一个合作社组织都是一个民主体,合作制是产业上的民主制度。可以说,实行不实行民主管理是检验合作社的试金石。假如一个合作社不贯彻民主原则,那么这种合作社就徒有其名,而非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企业所以必须实行民主管理,这是因为合作社是联合劳动者的劳动集体,是社员个人同劳动集体之间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他们既是劳动集体的成员,又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这就决定了他们一方面处于提供劳动的地位,另一方面又处于支配自己劳动和劳动成果的地位。正是这种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要求通过民主管理把劳动者参与决策、监督经营、合理分配的权利充分发挥出来。实行民主管理的首要问题是充分保证社员应该享受的民主权利,并在合作社法规和章程中加以明确规定。
      性质
合作社的性质就是合作经济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形式的特殊规定性。这种特殊规定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特定的组织原则;独有的办社宗旨;独特的经济关系。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并得到广泛发展的合作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同样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但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生产方式,它的性质不仅取决于其自身内部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取决于它所依存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的性质。
从前一方面考察,合作经济组织生产资料的来源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资料全部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但由组织起来的劳动者集体占有、支配和使用;二是生产资料中部分归个人所有,部分归集体所有,二者相互结合;三是生产资料全部属集体所有,没有社员个人所有;四是生产资料归合作社联社所有;五是生产资料中包含有少量的外来股份。这些生产资料的来源形式决定了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性质。因为在合作经济内部,资本和劳动的对立被消灭了,在产权结构中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者、劳动者、经营者和产品占有者的统一,即“四位一体”。这种特殊形式的集体所有制,兼容了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是合作经济发展保持长盛不衰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从后一方面即合作经济所依存的社会经济条件考察,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经济作为一种公有制经济,它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多层次性相适应的。然而过去较长时期内我国曾片面强调“一大二公”,把合作经济“过渡”、“升级”为“二全民”。这是违背合作经济性质的、“左”的错误做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该还合作经济的本来面目,不仅要坚持合作经济的性质和原则,而且要探索合作经济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途径和新形式。
      宗旨
合作经济的原则和性质决定了兴办合作社的唯一宗旨就是服务。合作社以服务为宗旨,就是把服务作为一切经营活动的基本指导思想,急社员所急,想社员所想,社员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且要不断充实服务内容,完善服务体系,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合作社的服务宗旨,除把社员当作第一服务对象之外,还包括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实质上也是为社员服务。这里需特别指出,基层社与广大社员利益的关系最直接、最紧密、最经常,因而需要特别加强基层社的服务手段,并改善其服务方式,加强其服务实力。从我国当前的客观实际需要出发,主要应建立和健全推广新成果、传递新信息的科技服务体系;以区域批发市场为骨干、以零售市场为基础的购销服务体系;发展以代储、代运和代加工为内容的社会化储运服务体系;城乡居民生活资料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社还要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资料服务体系,等等。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服务体系,才能有效实现服务宗旨,向社员提供社会化、综合化和专业化的服务。
由于合作社是特殊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且以服务为宗旨,因而这种“服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等都具有特殊规定性:一是社员自助。即社员自己组织起来开展自助,服务的特定对象是社员。二是寓服务于经营之中。合作社的服务贯穿于企业经营中,经营过程就是服务过程,如形影相随。三是讲究效益。合作社的服务与效益是统一的,那种把市场经营原则和服务宗旨对立的观点是片面的;同样,那种不讲成本搞无偿服务甚至亏本服务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应当转变观念,认识到服务也是“商品”,也创造价值。提供服务,应该取得合理补偿。总之,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服务为宗旨,是合作经济的灵魂,淡化和丢掉服务宗旨,合作经济就失去其价值。
      模式
实现合作经济的价值即服务宗旨,必须选择一个正确的合作社模式。所谓正确的合作社模式,是具有理论指导性、实践操作性的合作社发展的样板或标准形式。迄今在世界上曾出现过两种模式:一种是“生产主体型”模式;另一种是“流通服务主体型”模式。前一种既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改变社员劳动生产方式,也改变劳动成果分配关系;后一种既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也不改变劳动生产方式和劳动成果分配关系,只是向社员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列宁在《论合作制》中着重阐述了流通型合作社。他认为,合作社应不触动所有制,不改变生产方式,从流通方面把劳动者组织起来,进而通过流通逐步把合作制渗透到生产中去。这种流通型合作社符合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也为劳动者乐意接受。实现合作化应坚持渐进性和自愿性原则。历史虽然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但列宁关于合作制的科学思想依然闪烁着理论光辉,为我国发展“流通服务主体型”合作社模式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流通服务主体型”模式应包括以下要素:以坚持社员集体所有制为核心;以社员个体或集体经营为基础;以市场机制为资源配置手段;以广大社员的多种需求为导向;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支撑;以多形式的综合化、专业化服务为纽带,把社员连结在一起。在这种模式中,“流通”包含的是商品购销服务的内容;“服务”指的是提供多样化、实用化劳务。实质上,二者都体现“服务”合作的特征。在服务合作中,服务者和被服务者是不同劳动的分工,二者不过是担负着不同形式的劳动罢了。从集体劳动的总体上看,在服务者和被服务者之间,体现着既分工又协作、集体利益和社员个人利益有机结合的关系,具有联合劳动或共同劳动的性质。这正是“流通服务主体型”合作社富有生命力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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