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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万廷李文骥 1997-09-02 00:00

新刑法:严厉制裁企业渎职者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律知识ABC

  新刑法:严厉制裁企业渎职者
周万廷李文骥
在我国的公有制企业中,长期存在着一种令人痛心的“怪”现象,即漠视国家、集体利益,部分经营者千方百计中饱私囊,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失乃至企业的亏损、倒闭、破产。“穷庙富和尚”、“庙倒方丈飞”已屡见不鲜。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严厉制裁企业的渎职者,将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我国修改后的《刑法》在新增的《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专门设立了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用十二个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八条至一百六十九条)为企业渎职者设置了新的牢笼;再结合修改后刑法对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的规定,可以看出新刑法对企业渎职者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惩治制度。
从主体上看,该类犯罪的主体既包括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公司、企业单位自身(即法人犯罪),还包括公司发起人和相关的非本公司、企业人员(如股东,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清算、审计职责的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等)以及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犯罪的客观特征及处罚结果上看,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欺诈型犯罪。包括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提供虚假经营状况或财务会计报告、清算中隐匿财产等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渎职型犯罪(狭义),具体包括:
(一)索贿、受贿、行贿、贪污、挪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新刑法根据其数额和情节量刑,规定了从拘役直至死刑的惩罚。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新刑法对回扣、手续费、交往中的礼物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利用职务之便在经营中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合同往来中因失职被诈骗的。依照新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视情节处拘役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徇私舞弊造成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的。新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徇私舞弊导致国有资产低价流失或被私分的。
从新刑法制定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渎职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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