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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昌赣 1997-01-31 00:00

出借贷款证引发的官司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出借贷款证引发的官司
黄昌赣
江西赣县韩坊乡水口村村民刘有发将自己的贷款证、身份证、私章出借给邻居林某贷款,林即赴当地信用社以刘的名义贷款2000元用于开采稀土矿。款拿到后,林向刘立具借条言明:“所借之款系以刘的名义从信用社贷出的,信用社贷款本息由我承担偿还责任。”后林某经营稀土矿亏本,未及时偿还信用社的贷款。信用社向刘某催收无果,诉至法院处理。
诉讼中,刘某辩称,以自己名义在信用社的贷款系林某所借,有林立具的借条为证。林为实际债务人,因此该笔贷款应由林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自愿将自己的贷款证、身份证、私章出借给林赴信用社贷款,信用社将款贷出后,在刘与信用社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信用社为债权人,刘为债务人。刘、林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属另一种法律关系,它仅表明刘有向林索款的权利,并不能免除刘对信用社还款的责任。法院判决刘某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2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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