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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07-30 00:00

保障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宪法

第1版()
专栏:社论

保障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切实保障了男女平等和妇女的权利。宪法草案中明确地规定:“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宪法草案中的这些规定表明我们的国家从各方面保障男女平等和妇女的权利,并为巩固和发展妇女的权利而不断地创造各种必要的条件。
过去,我们党曾经发动和组织了大量的妇女参加长期的革命斗争,并且在革命还只在局部地区取得胜利的时候就制定了保障男女平等的法律,使妇女在分配土地和继承财产,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等各方面都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婚姻问题上也有和男子同等的自由和民主权利。这种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曾经有效地鼓舞了妇女参加革命斗争、参加各种社会政治活动和社会生产劳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这种自觉性和积极性又反过来克服着人们对妇女的轻视、鄙视态度和各种不正确看法,促进了新的社会风气和社会舆论的成长,促进了妇女解放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过去各解放区法律所规定的妇女的权利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了立法上的确认,成为全国一切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都须遵守的法律。共同纲领第六条规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这原则又在土地改革法、婚姻法、选举法、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条例所规定的许多条文中具体地体现出来。这些规定,更进一步地激励了全国妇女去积极地参加国家的管理工作和社会生产活动。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共同纲领中有关妇女权利的规定,已经逐步成为现实。
我国妇女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前进而逐步提高。广大妇女和男子平等地参加了政治生活和社会活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机关,都有妇女在和男子共同管理着国家大事。在不久以前的基层选举中,参加选举的女选民平均占女选民总数百分之八十四点零一,当选的女代表平均占男女代表总数百分之十七点三一。在工厂、企业、学校和国家机关,女职工人数都大大增加;同工同酬和劳动保险已经实行。农村妇女参加了农业劳动的已达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八十。在一些先进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妇女社员劳动日占全社劳动日总数百分之三十到四十。各级学校中女生所占比数也逐年增加,全国参加业余学习的二百三十多万职工和二千七百多万农民中,妇女占到百分之四十以上。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提高了妇女的家庭地位,并促进了男女平等,民主团结,共同劳动和互助互爱的新型家庭关系的发展。几年来国家积极发展妇婴卫生和儿童保育事业,更是给妇女参加生产和参加政治文化活动以有力的保证和巨大的鼓舞。
这一切都说明了新中国的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已经基本上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地位;我国妇女的权利,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政治的、经济的新胜利和妇女们努力参加祖国建设事业而有了新的发展和扩充。这种新的发展和扩充,现在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肯定下来了。
在我们的国家里,男女平等能够实现,妇女权利能够得到保护,就因为我们的国家是正在为建成社会主义社会而奋斗的人民民主国家。在任何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里,妇女大众总是处于无权利的,被奴役的地位。资本主义社会名义上承认男女平等,但是对于妇女大众在社会政治生活上的平等权利没有任何实际的保障。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保证扫除旧社会加于妇女的一切桎梏,并保证妇女日益扩大地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参加政治与文化活动的可能。宪法草案序言中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这就表明,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是给妇女开辟了真正的彻底解放的广阔道路。所以在宪法草案中不仅是上举的一些直接有关妇女权利的条文,而且是全部条文都是对于男女平等和妇女权利的保障。
宪法草案中关于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的规定一方面是反映了已经存在着的事实,另一方面这些规定又是我们用来和在妇女问题上的错误观点做斗争的武器。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轻视和卑视妇女的思想不是很容易地就能清除的。几年来的事实证明:封建残余思想和恶习及由此而产生的习惯势力,还相当顽强地在阻碍男女平等的顺利实现;同时从资本主义的个人主义观点出发,在婚姻和家庭问题上不顾配偶及子女的利益,不顾社会和集体的利益,玩弄异性等等思想和行为,也给家庭、母亲、儿童以很大的危害。这些观点和行为都是完全错误的,是和人民民主主义及社会主义的精神不能相容的。
宪法草案中有关妇女儿童的权利的规定,也如其中一切其他规定一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男女,人人都有遵守它的责任。不能把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单纯看成为私人关系,以为可以随心所欲,不需要什么正确观点和合理原则。国家、社会、家庭与个人是密切关联的,个人在一切方面的行动都应当建立在统一的社会主义新道德和新的思想基础之上,而不应当把所谓“公生活”和“私生活”截然划开,不应当在这两方面有背道而驰的原则。应该指出,这样的人是有的:他们表现在工作上和表现在社会活动上是一种人,像是一个很好的人;而表现在家庭里,在对待自己的配偶,对待自己的子女上又是一种人,是一个很坏的人。这样的人的好的一面的表现并不是完全真实的,他们的思想是不纯洁的。他们在私生活中的坏的表现必然影响到他们的工作和社会活动,并且带给整个社会生活以损害。所以根据宪法草案的精神来造成社会中尊重妇女和儿童的权利的风气,正是培养和巩固社会主义的新道德的一个重要方面。
全国妇女必须认识,宪法草案所赋予妇女的这些权利,还须依靠妇女尽其应有的努力来保证实现。妇女也应该力求克服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各种自卑观念和依赖思想,要勇敢地行使新的社会制度所给以保障的各种权利,努力提高自己的能力,善尽自己的社会职责。全国妇女不论是在任何工作岗位或在家庭中,都应该响应祖国号召,为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而发挥积极作用。奴役妇女的时代是永远过去了;只要妇女们积极努力,彻底的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就将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建成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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