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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全忠李宏伟 1997-05-30 00:00

国家教委决定加强校舍教室命名工作管理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国家教委决定
加强校舍教室命名工作管理
本报北京5月29日讯记者毕全忠、李宏伟报道:针对近一时期部分省市中、小学出现了以个体捐资者的名字命名教室和建筑物,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现象,国家教委近日决定,对各级各类学校内的各类建筑物和教室命名工作加强管理。
国家教委强调,各类大、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属国有资产的校舍、教室及其他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拍卖其冠名权。校内各类教室、各类建筑物不得以捐资者名字命名。如遇特殊情况,高等学校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报国家教委)审批,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需报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公办高等学校一律不得以捐资者名字命名。公办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一般不以捐资者名字命名。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境外人士捐资建设的校内各类建筑物,如需冠名的,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时要先征求有关外事或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国家教委提出,为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凡捐资者,可在校园内刻石记名,以资纪念。此前已经命名的,需妥善处理。各类师范、职业、成人教育学校,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各类学校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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