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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08-31 00:00

必须重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工作

第1版()
专栏:社论

必须重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工作
在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分配收益问题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政策。当提高生产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后,收益分配就成为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了。但收益的分配是一件细致的工作,影响甚大,而难于掌握。根据去年经验来看,生产达到同样水平的合作社,分配工作做得好,可以巩固内部合作,推动来年的生产;做不好,就会引起部分农民的动摇心理,影响今后生产。现在离秋收的时间不远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问题必须作为一个重点来加以解决,事到临头才动手是做不好的。
合作社收益分配,既要符合于半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性质,又要体现出它推进新生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向前发展的作用。这就是说:
第一,必须正确地体现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融洽结合的关系。一个合作社收入的分配、大约有如下几项:偿还公私借贷本息,扣除公积金公益金、预留来年生产流动资金和管理费用、对社员私有的生产资料报酬和劳动报酬以及其他。但从根本上划分,则不外乎公共生产费用和个人所得两大类。两者都重要,都是不可缺少的。但两者之间必须保持一个适当的分配比例。过去有些社,把社的全部收入完全分配到个人收入项下,没有留一点公积金、公益金和来年的生产费用。这样,就会使社的生产设备不能改善,扩大再生产无从进行,迟滞了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逐步成长的过程,从而使合作生产的优越性不能发挥。又有些社,注意了留公积金、公益金,但由于过去欠外债太多或对今后铺排太大,留得太多了。这样就形成“摊子大,浪费多,生产发展而收益不多”的局面,使很多社员因个人收入不丰而减弱了他们积极劳动和维护共同事业的兴趣。因此,妥善地安排分配,使各个项目之间,特别是公共基金和个人收入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就成为带有原则意义的问题。所谓适当的比例,应当根据各个社当年收入状况和生产发展需要来安排。例如对公积金的扣除,收入少的社可以少扣除一点,在总收入中留百分之一至三就够,收入多的社可以多留一点,百分之五至八也可以。需要留,这是肯定的,但留的过多,与合作社生产的增加不相适应,以致过分削减个人所得,就会成为错误。
第二,必须正确体现全体社员之间互助互利的原则。合作制度,优越于个体经济之点,就在于社的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互助互利的基础上,沿着共同上升、大家富裕的道路前进。一切妨碍互助互利的行动,都是离开了合作化目标的行动。一切足以引起对互助互利关系发生破坏作用的做法,必须努力避免。现有形式的合作社,因为是部分的集体所有制,土地和其他重要生产资料仍属私有,在交社统一使用后,还取得一定的报酬。因此,在分配收入时,并不能实行完全的按劳分配制度,只是一部分收入按劳动的多少和好坏进行分配,而另一部分收入,实际上仍是按社员所有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多少和好坏来分配。由于一部分社员,其中包括一些富裕中农和丧失劳动力的困难户,他们占有的土地相对的多,而劳动力相对的少;又有一部分社员,其中包括大部贫农,他们占有的土地相对的少而劳动力相对的多。所以当社的生产和收入增长不是很大,劳动报酬并不大过社会水平的时候,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的分配比例常常成为大家争执的焦点,如处理不善,便直接影响到社员互助互利关系。当劳动报酬过高而土地报酬过低的时候,会使地多劳力少的一部分社员的收入较入社前减少;反之,当土地报酬太高而劳动报酬过低的时候,又会使劳力多土地少的一部分社员吃亏。这种偏高偏低的分配比例都是不好的。一旦出现了这种情形,就会引起内部的不团结,不但会影响已参加者,还会影响未参加者,这对合作化的发展和巩固是不利的。在处理这个极其复杂的实际问题的时候,固执片面的道理,离开社的生产发展状况和社员的思想觉悟水平,对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只强调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只能引起事情的混乱。正确地处理的原则应当是:既要贯彻按劳分配为主的方针,又要照顾土地所有者的合理利益。我们的原则是随着生产的增长程度逐步降低土地报酬比例,提高劳动报酬比例,达到最后实现完全的按劳分配制度。生产收入增加,劳动报酬当然要相应提高。如果因土地报酬过高而影响到劳动报酬不能随着生产提高而有所增加,或虽有增加但与生产的增加不相适应,那是不对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坚决地适当地降低土地报酬比例,提高劳动报酬比例。即使有个别户因为投入劳动不多,收入较少,应另行处理而不必迁就。反之,如果全社的收入不见增加或增长有限,即使降低了土地报酬并不能使劳动报酬有多大提高,反使更多社员的收入因而减少,那就不应随意降低土地报酬。有些社原定的土地报酬过低,并因此而出现了收入过分不平衡现象的时候,也要适当调整,以便于在互助互利关系的基础上团结全体社员,努力发展生产,在总收入的增加方面取得决定成绩,然后再降低土地报酬比例,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比例。这样继续发展下去,经过若干年,将生产提高到半倍至一倍的水平,便可以求得在大体上实现完全的按劳分配制度。现时,有些社为了争取富裕中农入社,将土地报酬提得过高;又有些社,不顾生产发展状况,为了照顾贫农利益,将土地报酬压得太低,两者都是不对的。总的要求应当是使全体入社的农民(除了入社前有部分剥削收入者以外),入社后的收入逐渐有所增加,并使一些特殊的困难户如孤寡老弱残疾等人得到特殊的照顾,使大家都见到合作的好处而踊跃参加,使共同的生产事业通畅无阻地向前发展,造成集体劳动,大量发展生产的前提。
进行分配工作的步骤和方法,也必须切实注意。只有将它当作一个政治、经济、财务工作相互结合的综合活动,而不仅仅当作一个技术分配事务来掌握,这样才可能做好。根据以往经验,这些步骤和方法应该是:
首先,要在秋收以前做一次试算试分。这样做有极大好处,可以避免工作中的某种盲目性(例如将个别户的问题当作一般问题,或将多数人的问题当作个别问题),夸大了或看轻了某种现象的现实意义,而使社的管理委员会能较科学地了解本社收支和各户收支状况,从这里进行进一步分析,研究全社和某些户收入减少的原因,牵扯的范围及其影响,找出症结,以便考虑制订几种分配方案。经过反复试算反复比较以后,取利避害,把事情办得更好。试算试分工作提早进行,还可以发现生产中的缺陷,警惕大家,寻求机会,争取在秋后几个月内,再努一把力,增加生产,增加收入,以为弥补。
其次,必须结合分配进行对社员的集体主义教育。在分配工作中,总难免有些社员对某些方面的问题会有意见。其中又会有许多意见从他个人利益看是有理由的,但从全社利益看是不合理或不甚合理的,或者从明天来看是合理的而今天并不合理的;也有的在表面上看是合理的,但实际上并不合理;还有些意见是表现了农民个人利己主义心理,可以说是根本不合理的。在收益分配这样一个重大问题上,农民要斤斤计较得失,这种心理是可以理解的,完全置之不理是错误的。有了双方计较才能暴露问题,分析其合理与否,分别加以解决。但是毕竟有许多事情,是可以不计较也难以计较的,有些是计较也无用的。这些问题的最终最合理的解决,只能在大家努力劳动、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使合作事业兴盛发展的总前提之下,才能解决。遇到这种情况,必须向群众进行深入的系统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教育,抓住具体事例,教育农民懂得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正确关系,将分配问题中某些在当时难于解决的争议,放在一个新的共同的社会主义认识基础上去解决。也就是说,不要怕农民各自计较利害,而应因势利导,引导他们从打大算盘中去解决。这样做,不但可以自然而然地解决实际问题,而且也可以提高农民的觉悟,打下解决其他问题的基础。那种将分配工作只当作一个技术工作过程,而不同时把它当作一个政治工作过程的看法,必然会把事情办坏。当然,这并不是说可以离开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而去空洞地进行政治教育,那样就会陷于另一种脱离实际生活的错误。大家必须记住,合作化就是集体主义克服个人主义思想的斗争过程,这个斗争是要经过千万个具体工作步骤来完成的。我们必须利用每一个工作步骤来提高群众觉悟,使每一个工作步骤都具有丰富的政治工作内容。
最后,必须结合分配,检查生产、检查劳动组织、改订计划。分配是过去生产的结束,又是今后努力的开端。分配会暴露那些工作不勤恳的社员的缺点,也可以揭露整个社指导生产的缺点。把缺点揭露出来,这正是改进缺点的开始。要抓住这个开始,积极努力,先在秋收前一个多月内认真去弥补。如在秋前进行土地加工,防治灾害,细心收获,加播晚熟作物等等;在秋后几个月内,进行秋耕,做好冬季生产,兴修水利,造肥积肥,经营副业等等,这些都会大大有助于以后收入的增加。各个社都有不同的增产门径,都有剩余劳力可以利用。因此,增加收入都是大有希望的。如果今年分配下来收入增加不多,就应当争取来年大大增加;如今年收入较多,就要争取来年能增加得更多。只要依靠集体力量,精益求精,充分发挥生产潜力,收入是不会不增加的。指导工作的同志如果在遇到一些困难的时候,不善于引导群众向前进,而随着群众动荡心理往后退,演变下去,所引起的后果将不只是收入能否增加的问题,而是合作社能否存在的问题。这一点对于灾区合作社来讲尤为重要。今年在灾区,被洪水淹没了不少土地,有的土地丰收,有的土地减收以至无收,将来分配收入时,争议必然会很多。在这里想找到一个使一切人都满意的解决办法是很不容易的。最公平的也是最基本的办法只能是使大家今年都能生活下去,将共同事业坚决维持下去,使生产能尽快恢复起来,争取明年丰收。因此在灾区,不仅要处理好过去生产收入的分配,而更重要的任务是如何想办法在今后增加收入。不掌握住这一点,灾区合作社的继续存在和发展就会发生问题。
为了实现以上各点,党在指导合作社进行收益分配工作的时候,必须强调深入实际,创造典型,总结经验,及时推广。每个干部在工作中,既要注意调查研究,计算比较,又要善于掌握党的基本政策,因势利导,耐心教育群众。我们要把经济工作和政治工作结合在一起;不要盲目的事务主义,也不要空洞的说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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