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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志红曾坤 1997-09-04 00:00

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2版()
专栏:

  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部署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本报北京9月3日讯新华社记者曲志红、本报记者曾坤报道:国务院今天下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
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是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为此,国务院近日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起到1999年底以前,在全国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通知》要求,1997年底以前,已经建立这项制度的城市要逐步完善,尚未建立的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1998年底以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起这项制度;1999年底以前,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建立起这项制度。《通知》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
国务委员李贵鲜在今天的电视电话会议上代表国务院就贯彻落实这一通知精神提出了意见。他说,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在实行两个根本转变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进程中,必然有相当部分的职工要下岗分流,减人增效,在再就业以前也会遇到种种生活困难。所以,要推动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和发展,就必须从制度上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建立这一制度,也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改革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使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李贵鲜指出,解决人民群众的生活困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要把解决人民群众生活困难问题制度化、规范化。
李贵鲜说,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迫切需要,而且切实可行。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财政收入逐年增加,为从制度上解决居民生活困难问题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近几年来,全国已有206个城市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在全国建立这项制度提供了经验。他要求各地政府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尽快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起来。
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主持了今天的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这次电视电话会议后认真传达、贯彻国务院通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尽快开展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并建议各地在实施这一工程时,可以和职工消费合作社的经验以及再就业工程相结合。他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指导,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在北京主会场和各地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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