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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为 1998-09-30 00:00

拍摄新闻照片不构成肖像侵权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

  拍摄新闻照片不构成肖像侵权
  张为
  前不久,某报社记者周庆琳外出采访,在闹市区碰到两个青年调戏一名外地女青年。一位老者指责他们行为不道德,两个青年不但不知错即改,反而恼羞成怒,殴打老人。周庆琳见状,即用随身相机拍下该场面。第二天,报纸刊发该照片并配以说明,反响强烈。读者纷纷指责两青年不道德行为,从照片上认出两个青年的单位也给予二人以行政处分。这两个青年迁怒于记者,认为周庆琳未经同意拍摄并在报纸上登出其照片,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其败诉。
  肖像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指公民对通过摄影、绘画、雕塑等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但是,记者包括其他公民拍摄揭露不道德和违法行为的照片在报刊上刊载,虽然是未经他人同意而使用了他人肖像,但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运用社会舆论工具公开谴责和鞭挞那种不道德和违法的行为。因此,它不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不仅如此,谴责不道德行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还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作为新闻记者,通过报刊等媒介,以登载其肖像和姓名的方式,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是其职责和权利。周庆琳的行为是一种应受表彰的合法行为,不构成对违法青年肖像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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