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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鱼 1998-09-30 00:00

维护各方利益的最好设计

第12版(香港和澳台侨)
专栏:华夏人语

  维护各方利益的最好设计
  王长鱼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对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香港回归一年多来的成功实践,不仅证明“一国两制”这一创举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也为我们进一步认识和理解“一国两制”提供了现实条件。可以说,“一国两制”是完成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各方利益的最好形式。
  首先,“一国两制”的设计维护了国家利益。自从人类社会发展到建立了国家以来,国家利益就成为一个国家一切利益中的最高利益。维护民族和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和国家分裂恰恰是国家利益中最核心的内容。历史上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反对国家的分裂,往往会发生连绵不断的战争,当然也正是这些连绵不断的战争给本民族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负担、惨重的损失乃至灾难。“一国两制”正是从解决既能维护国家的最高利益,又可避免国家灾难发生的双重矛盾出发,来体现最高利益的。
  人类社会自从建立国家以来,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往往就形成了统一体。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它的国家利益也就成了国家中各民族的共同利益。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就构成了民族利益的核心内容。因此,邓小平在谈到“一国两制”时指出:“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这是“一国两制”所体现的第一层次的利益。
  其次,“一国两制”的设计维护了社会制度不同地区的利益。比如说,台湾问题的解决,从现实出发,不改变台湾现行的社会制度,也就是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祖国大陆人民的利益,也维护了台湾同胞的利益。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需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虽然是地方政府,但同其它省、市以至自治区的地方政府不同,可以有其它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因此,“一国两制”能有效维护各个社会制度不同地区的利益。
  再次,“一国两制”的设计维护了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包括个人的各种权利、权益和个人财产。实现祖国统一是国家利益的要求,是最高利益,其它利益都必须服从最高利益。但由于社会制度不同,个人利益差异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两者之间产生了矛盾,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一国两制”给我们解决这个矛盾提供了最为可行的途径。邓小平对此指出:“大陆搞社会主义,台湾搞它的资本主义。这对台湾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不会改变,台湾人民没有损失。”叶剑英将此概括为:“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这也是中国政府为完成国家统一,一直奉行的政策,它充分体现了在维护最高利益的同时,又注意了个人利益。使两者在对立中达到了和谐的统一。
  再其次,“一国两制”的设计维护了相关利益。这些利益关系虽然不是决定问题的核心和关键,但处理不好会产生一些负面的、消极的影响。例如,解决台湾问题,会涉及到美国以及与台湾经济、文化关系密切的其他国家、地区和有关组织的利益。所以,邓小平设计“如果采用‘一国两制’的办法,不仅解决了中国的统一,美国利益也不致受到损害”。使相关利益与最高利益能处在一个统一体中互不冲突。
  综上所述,用“一国两制”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谋求和平、谋求发展的特点,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证了台湾民众的个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考虑和照顾了台湾周边地区和有经贸往来的国家、地区和团体的相关利益。所以说,“一国两制”是解决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实现中国和平统一,维护各方利益的最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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