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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 1954-09-30 00:00

五年来西北人民司法工作的成就

第6版()
专栏:

编者按:过去五年中,我国人民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靠广大人民的积极支持,逐步地建立和健全了自己的组织和各种工作制度,沉重地打击了残余的反革命分子,依法制裁了其他的违法犯罪分子,保护了革命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了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现在国家已经进入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公布,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应该根据宪法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和运用人民民主法制,继续坚决地和一切反革命分子及其他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更加巩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一切法律的顺利实施,保障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
五年来西北人民司法工作的成就
马锡五
西北地区的人民司法工作有着长期的历史。早在一九三三年陕甘宁边区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就有了人民司法工作。一九三五年,党中央到达陕北以后,西北地区的人民司法工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配合着各个革命战争时期的中心工作,展开了广泛的审判活动,在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维护群众利益上起了重大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年以来,由于各级党、政机关的正确领导,依靠广大人民的积极支持与监督,和有关机关的密切配合,西北地区的人民司法工作获得了更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西北地区已先后成立了各级人民法院三百四十六个,在其中工作的有经过长期革命斗争锻炼的老干部,有近几年训练的青年知识分子,也有从各种人民法庭工作中吸收的积极分子。在少数民族地区,还培养了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司法干部。几年来,西北地区各级人民法院有力地配合了各项社会民主改革运动,处理了各种类型的刑事民事案件七十四万余件,从司法方面保护了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了各项运动的顺利完成。一九五○年西北汉族地区开始进行改革土地制度的斗争时,各级人民法院组成和派出了一百五十七个县、市土地改革人民法庭和二百零一个区分庭,及时处理了特务、土匪、恶霸及不法地主等破坏改革土地制度斗争等的刑事案件一万零四百六十五件,严厉地镇压了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惩办了恶霸和不法地主,有效地支持了农民反对封建主义的正义斗争,提高了广大劳动人民的阶级觉悟和生产热情,巩固了农民群众的胜利果实。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人民法院又与公安机关通力合作,组成人民法庭,依靠广大人民的有力支持,处理了大批的反革命案件三万八千一百九十八件,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政治警惕性,安定了社会秩序。在“三反”、“五反”运动中,西北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也组织了人民法庭一百二十五个和区分庭八个,根据惩治贪污条例的精神,严重地打击了不法资产阶级分子的进攻,教育干部划清了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思想界限,树立了革命的廉洁朴素的作风和社会主义的新道德。自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党中央明确地提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以后,西北地区的各级司法组织正在积极为总任务服务。
由于能够密切结合各个时期国家的中心工作,西北地区的司法工作的发展是很迅速的。在我们国家建立的初期,司法工作的任务很繁重,来不及从各方面加以整顿,所以当时人民司法机关的思想作风上、组织上不同程度的不纯情况是存在的。我们除了加强干部的日常学习外,在中央的统一布置和领导下,从一九五二年起到一九五三年春季止,西北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次群众性的司法改革运动,从组织上思想上整顿和纯洁了各级人民法院。全区在这一运动中,坚决地处理了混入法院的坏分子;同时也大胆放手地选拔了在各种群众运动中涌现出来的大批工农优秀分子,充实了各级人民法院。经过这次运动,使所有司法工作人员都受到了一次最深刻、最实际的阶级教育和群众性的考验。对于司法改革中发现的错押、错判案件,公开进行了改判和纠正,负有错判责任的司法工作人员公开向群众做了检讨,或受到应得的处分。对于一切旧法观点给予了严厉的批判,澄清了司法干部中的许多糊涂观念,使他们基本上划清了新旧法律的界限,认识了反动旧法观点与旧司法作风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性,改变了若干司法人员脱离实际的单纯坐堂问案、主观臆断和照例判案的审判作风,更懂得了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司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据陕西、甘肃两省和西安市的统计,积极参加这次司法改革的群众约六百六十五万人,受到教育的人更多。广大群众对于法院虚心征求他们的意见,认真负责地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公开改判错判的案件,表示十分满意和衷诚拥护,认为“这真是毛主席领导下的人民法院”,大大提高了人民群众参加监督司法工作的积极性。
在司法改革运动胜利的基础上,各基层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组织人民诉讼和更加有效地解决纠纷,逐步地建立了联系群众的组织和人民陪审制度。
首先是有计划地组成和派出了巡回法庭。巡回法庭,这是人民司法工作在长期实际斗争中一个很重要的创造。远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就已经有了巡回就审的活动方式。一九五三年四月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把巡回法庭确定为人民司法工作的一种制度之后,西北各地的县级法院积极地进行了这项司法建设工作。据统计,目前西北地区已建立了三百二十七个巡回法庭。巡回法庭深入农村办案,不但便利人民诉讼,而且能够更有效地为中心工作服务。根据甘肃省武威专区各县的十七个巡回法庭的统计,他们半年来所受理的刑民案件中,有百分之三十都是直接有关农业生产和互助合作的案件。各地巡回法庭都能首先抓住有关当地中心工作的案件,及时予以处理。如古浪县二区流氓分子张生海勾结地主和其他坏分子,企图搞垮该区定宁寨农业生产合作社,他们偷着将水渠挖开,反诬赖说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人干的,企图引起社员与非社员之间的纠纷。经过古浪县法院巡回法庭调查审讯,揭穿了这一阴谋,将张生海等逮捕法办,大大地加强了社员们办社的信心,但巡回法庭的缺点是流动性太大,还有不利于人民诉讼的一面,还必须予以提高。
第二,建立了人民接待室一百六十九个。人民接待室除为群众解答疑难问题,为诉讼当事人代写诉状,代录口诉外,一般都重视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来访的工作,因而目前西北地区法院的人民来信来访日益增加。陕西省人民法院一九五三年的人民来信比一九五二年增加了三倍以上。这些来信对法院的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议和批评,对于改进和提高法院的工作起了良好的作用。在群众中,经常有由于不明政策或因口角之争而引起的纠纷,经过人民接待室耐心讲解政策、进行说服教育以后,不少当事人提高了思想认识,就自动和解和撤销案件。一九五三年九月到十二月,经过陕西南郑县人民法院接待室的说服解释,当事人自动和解或撤销的纠纷就有二百六十六件,占同期法院总收案数的百分之四十八。这样就使法院能够集中力量处理重大案件。
第三,普遍建立和健全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早在陕甘宁边区时期,我们就开始重视和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仅陕西、甘肃两省的八十七个县、市,就有调解组织九千零七十三个,由群众选出的调解人员达四万三千六百五十四人。多年来的事实证明,这种运用群众力量解决群众内部纠纷的办法,有很多好处,不但使纠纷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大大地便利了群众;而且由于纠纷是群众自己调解解决的,因而更加能够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提高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和生产积极性,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陕西蓝田县陈家沟在修水渠灌田时,因所修水渠太宽,多占了一部分群众的耕地面积,引起了打架纠纷。当地调解委员会在向群众反复地讲解了互助友爱团结生产的道理和人民政府的水利政策后,带头发动群众把渠堰修高,把渠道挖深,扩大了水渠的容量,缩小了渠道所占的耕地,平息了群众纠纷,群众很受感动,编了一首歌颂调解委员的歌子。歌词是:“调解委员真能干,为着人民把事办,不讲面子不耍私情,公公道道调解案件。”陕西临潼县一区六乡代河堡村,由于调解工作做的好,纠纷一天比一天减少。一九五一年冬,这个村子共发生了二十一件纠纷,到一九五二年就减少为十九件,而在一九五三年一至八月间只发生了三件。
第四,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了人民陪审制度,吸引了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审判工作。西北各地人民法院结合基层选举工作,选出了固定人民陪审员二万零七百四十五人。必须指出,我们人民法院所实行的陪审制,是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虚伪的所谓陪审制有着根本不同的,我们的人民陪审制建立在真正民主的基础之上,它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而我们的人民陪审员也是真正代表人民的意见的。各地法院在审判案件中,都十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权力,并在实际工作中帮助他们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政策、业务水平。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不仅监督法院正确地处理案件,而且提高了人民对国家的责任心和主人翁感。今年
一月到三月西安市第四区法院有陪审员参加审理的六十八件案件中,上诉的只有一件。临潼县陪审员王鸿恩,在陪审一件房屋租赁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地深入群众调查对证材料,提出充分理由,批驳了被告的无理狡辩,使案件迅速得到正确的处理。
西北地区的司法工作虽已获得上述成绩,但是也还存在一些缺点。部分县人民法院至今还没有抓紧处理有关危害和破坏国家经济建设的案件,对于建立正规的革命法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认真地实行人民陪审制,有些人民调解委员会流于形式,不起作用。今后必须加强对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教育,系统地总结各项工作经验,以克服工作中的各种缺点,为建立更加完善的正规的司法制度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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