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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雷鸣 田俊荣 1998-10-31 00:00

情势变更制度是否可行 与会委员热烈讨论合同法草案

第2版(要闻)
专栏: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情势变更制度是否可行
  与会委员热烈讨论合同法草案
  本报北京10月30日讯 新华社记者王雷鸣,本报记者傅旭、田俊荣报道: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人员昨天和今天在分组审议合同法草案时,围绕情势变更制度是否要写进合同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是否可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应当允许当事人终止合同或者变更合同。
  提请这次会议审议的合同法草案在条文中体现了这一精神,草案第七十七条规定,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对这一规定,有的委员在审议时指出,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在经济贸易中如果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当事人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建议草案中不要对此作出规定。
  持这种观点的柳随年委员说,这条规定如果成立,合同在执行时可能会带来许多问题,当事人都可以提出由于经济政策和社会经济形势变化而要求修改合同,这样,势必会带来经常性的变动,合同的严肃性就谈不上了。这一规定是否可行,建议慎重考虑。
  原北京大学校长吴树青委员也赞同这种意见,他说,除了因为难以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外,还因为新的合同法是三法合一,原有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被废止,那么在涉外合同中若仅因中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情势变化就要求变更合同,外国人恐怕难以接受,会因此而损害中国的信用。况且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很快,以此为理由就变更合同,会使我国合同难以履行现象更加严重。建议草案中删去这条内容。
  姚振炎委员则对这一条文的部分表述持有异议,他说,对长期经济合同,在合同期内,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难免会有变化,遇到这些变化,可以解除合同,会引起纠纷,所以,可以终止和变更合同的条件应严格限定在人力不可抗拒的如战争、天灾等条件内。
  一些委员在发言中则赞成草案对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陈明枢委员说,情势变更不同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情势变更是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规定情势变更制度有利于贯彻公平原则。草案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是清楚的,对情势变更作出规定也是有必要的。
  部分委员还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作出过有关情势变更的判决和规定。因此,他们建议合同法应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并指出,这一规定在实际生活中也是可以操作的。
  与会人员还就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的订立形式、违约责任、合同监督、制定统一的合同法后现行的三个合同法是否同时废止等内容发表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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