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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亚 1998-08-31 00:00

夫妻二人争存款 银行该向哪一边

第10版(财税金融)
专栏:

  夫妻二人争存款 银行该向哪一边
  王建亚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1997年下半年以来因感情不合分居,正在办理离婚手续。他们有一张20万元的定期存单,户名为张某。1998年4月,张某在家中发现存单不见了,于是到存单开户的储蓄所申请挂失。储蓄所要求张某提供存单的基本情况。张某只知道金额,而其他情况说不出。储蓄所以其提供的主要项目欠缺,没有给其办理挂失手续。第二天,王某给储蓄所打来电话,说她与张某是夫妻关系,存单是他们的共有财产,现在存单在她那里,不能认为是遗失,所以银行不能办理挂失手续,等存单到期她要把钱取走。又过了几天,张某从笔记本中找到了曾记下的存单账号及开户时间、储蓄种类,再次来储蓄所申请挂失。丈夫要挂失,妻子不让办挂失。储蓄所到底该向哪一边?遂向上级行请示。
  上级行答复说:依据《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虽然张某、王某是夫妻,但银行面对的只是存款人本人,并有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义务。银行所保护的存款人仅仅是存单上填写储户姓名的个人。如果储户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等情况申请挂失,储蓄机构审查无误后,应办理手续。这个纠纷中,存单户名为张某,现张某失去对存单的占有,他有权申请挂失。《储蓄管理条例》同时规定“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所以王某的行为属于“个人冻结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张某最初没有提供符合要求的情况,银行拒绝给他挂失是正确的;而后他提供了比较全面的情况,符合《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银行则应为其办理挂失。至于张某、王某之间的纠纷和存款的归属问题,银行无权也无责任介入。如果王某对存款的权属有异议,只能依其他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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