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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修 1998-08-31 00:00

企业:创新系统的主体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观点

  企业:创新系统的主体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体改司 陈庆修
  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水、土地、森林、矿产的人均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资金不足长期限制着我国的发展;目前技术状况离国际先进水平尚有较大的差距,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尤其是技术工人的技能落后于发达国家。如果没有一种巨大的变革性力量,我国将无法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但是,原有创新系统的最大问题是企业创新系统不健全、企业创新能力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各种功能和要素被分割在其它社会组织手中,创新能力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与国家需求和国际先进水平相差较大,还有继续拉大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积极措施,大幅度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将影响我国在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地位。
  企业应当成为国家创新系统的主体。创新是企业产生新的或改进的产品(服务)或生产工艺的过程。随着知识在经济活动中重要性的迅速提高,参与知识生产、传播的机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创新过程变得越来越复杂,人们对创新活动及过程的认识正在深入。公共研究机构所进行的研究主要是社会公益性的,所获得的发现、发明等科学知识在知识创新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其目的不是追求利润,他们是创新的参与者,不是创新的主体。企业是创新的主体,这是国家创新系统的前提,是创新经济学赖以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在国家创新系统中,创新活动的行为主体包括企业、研究机构、培训机构和政府。然而必须明确企业是国家技术创新、技术开发和科技投入的主体。企业创新系统是国家创新系统的核心。
  在知识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国家开发政策,适应新经济模式是非常必要的。近年来,发达国家在科研开发中出现了企业投入超过国家投入、私人企业为保持长期发展而更多投入创新产品科研开发的趋势。国家也打破国家研究所、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研究所之间的壁垒,集中人才与企业联合共同进行一个课题的研究,鼓励科技人员将专利作为投资带到企业生产,允许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参加董事会,放宽科研人员在企业任职和开发专利所得报酬的限制,以扭转科研成果难以转化为生产力的状况。国家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开发创新产品的风险投资提供部分资助和税收方面的优惠,以提高企业开发创新产品的积极性。这对我们促进知识创新,发展创新企业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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