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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珩 1998-11-26 00:00

我国将建立检察官等级制度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体育)
专栏:

  我国将建立检察官等级制度
  据新华社厦门11月25日电(记者王怡珩)记者从今天在厦门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会议上获悉,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和高检院联合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已正式实施,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等级评定工作将全面展开。
  据统计,我国目前有22万名检察干警,其中16万名检察官。建立和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是推进检察官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克惠介绍,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和《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已全面出台,对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的基本原则,等级的设置,评定等级的范围、标准,审批权限,等级的晋升、降级、取消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官等级的设置设首席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四等十二级。
  据悉,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将于1999年3月底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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