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少华 李顺德 |
1998-11-25 00:00 |
加密软件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一问一答
加密软件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问:我们唐朝集团历年来开发销售的商品软件有30多个品种,为防止盗版复制,我们对所有软件都采取了一些加密保护措施,比如配加密卡,设置密码,我们还开发了一种工具软件用于识别密码。这种软件只有极少数技术骨干才知道,客户更是无从知晓。请问,我们这种工具软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北京唐朝电子集团 纪少华 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你们集团自行开发的专用工具软件符合上述构成商业秘密的三个基本条件,因而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和利用。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依上述法定条件自动认定的,不需要由专门行政机关来确认。而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也主要是由商业秘密持有人依法自我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来实现的。 为了更好地将这种软件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应该在集团内部明确把这种软件列为集团的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管理和保密措施。例如与知道和有可能接触到这种软件的技术骨干或其他员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在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列入保护本集团商业秘密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义务条款,制订包括这种软件在内的集团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加强对全体员工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教育等。 还应该指出,作为计算机软件,除了一些具备条件的特殊软件或软件中的一些关键部分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以外,自己独立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一般都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其中一些符合专利法保护条件的计算机软件(在我国要求与相应硬件结合并具有一定技术功能)还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保护。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 李顺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