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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利 樊文立 1998-11-25 00:00

商场出售盗版影碟 消费者获加倍赔偿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商场出售盗版影碟
  消费者获加倍赔偿
  张胜利 樊文立
  1997年11月28日和1998年2月14日,刘政军两次来到郑州商业大厦,分别购买了标明由“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社”发行的名称为《玩具总动员》、《猫与老鼠》、《灰姑娘》、《睡美人》等14盒动画片影碟,共计价款1230元。商业大厦给刘政军出具了一张发票和一张销货证明。后来,刘政军向有关部门咨询时,却被告知这些动画影碟是假冒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社名义的盗版音像制品。刘政军来到郑州商业大厦就14盒盗版动画片影碟的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政军于1998年8月18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调查得知,原告刘政军所购买的14盒动画影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权办(1997)第06号通知确认,系假冒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社名义的盗版制品。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有义务在出售商品时保证商品质量,而被告出售的动画影碟却是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以盗版的影碟冒充原版影碟出售,对消费者进行商业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造成此次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故郑州商业大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州商业大厦返还原告刘政军货款1230元,并赔偿损失1230元。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对郑州商业大厦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依法将其非法出售给原告刘政军的14盒盗版动画影碟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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