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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 1998-11-25 00:00

国有企业无权擅自转让财产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国有企业无权擅自转让财产
  吉人
  江西赣州市某糖酒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1997年5月,这家公司在临街的地方集资兴建商住楼。7月,工程动工兴建,在建过程中,糖酒公司与利来公司于8月20日签订一份店面转让协议,糖酒公司将自己出资正在建设中的总建筑面积142平方米的一楼5间店面以人民币2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利来公司。双方约定,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付16万元,余款10万元在工程竣工后一次付清。后因利来公司未按约付款,糖酒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利来公司如数付清购买店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糖酒公司的法律性质是国有独资公司,其财产属国有资产范畴。根据公司法第71条和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国有资产的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企业产权的应当责令改正。糖酒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转让属于企业资产的一层店面,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糖酒公司不是房地产经营企业,不能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其将在建设中的一层店面出售给利来公司,也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故其与利来公司实施的店面转让行为因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法院判决糖酒公司与利来公司签订的转让店面的协议无效,由糖酒公司返还利来公司已支付的16万元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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