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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佐 1998-11-30 00:00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建议

第10版(财税金融)
专栏: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建议
  刘佐
  中国是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历史也比较短,受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制约,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很不完善,管理上也不够严格,特别是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我认为,要完善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需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税制模式。按照纳税人的年度综合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当今世界各国通常的做法,而中国目前仍然实行分项征收的方法,这是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为了加强税源管理而采取的措施。但是,这种方法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如工薪收入者与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等)。因此,实行按年计征的综合所得税应当成为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税基。税基的合理确定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应当包括各种应纳税所得,二是应当允许按照适当的标准扣除各项必要的费用、成本。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还不够宽泛,如农业所得、股票转让所得等项目尚未征税。在费用扣除方面,也有一些不尽合理之处,如未充分考虑纳税人所赡养的人口多少,有无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相关的医疗、教育和保险等费用;定额扣除标准一定多年不变,未能根据通货膨胀的情况适当调整,从而使纳税人的负担相对加重。
  因此,在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时候应当解决好上述问题:首先,要逐步创造条件,将各类应当纳税的个人所得都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第二,要合理制定赡养人口、老人、儿童、残疾人和医疗、教育、保险等项目的扣除标准,并视通货膨胀的幅度适时地对各类扣除标准加以合理调整。
  税率。这里也有两个基本问题需要研究:一是各类所得是否应当同等对待(如工资、薪金所得与经营所得,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二是税率如何设计,即设计何种形式的税率(是比例税率,还是累进税率,或者两者并用);税率水平定多高为宜,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制,各类所得的适用税率也有所不同,有的实行累进税率,有的实行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又分为两种,因而较为复杂。同时,这种将不同所得区别对待的做法容易引起税收歧视和税负不公平,并进而产生税收上的漏洞(如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可以相互转化,以求降低所得税负担)。因此,在今后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应当逐步实现各类所得按照同一个税率表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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