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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兢 胡健 1998-12-27 00:00

加大对著作权人保护力度

第2版(要闻)
专栏:

  加大对著作权人保护力度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吴兢、胡健报道:今天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继续分组审议。就著作权法的修改,委员们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讨论极为热烈。委员们认为,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很有必要,加大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审议的焦点,集中在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修改上。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何鲁丽、许嘉璐、蒋正华副委员长,厉以宁、毛昭晰、杨振怀、王宋大、傅铁山、张寿等委员都建议修改这一条款。
  他们有的认为,这条规定当年还是可行的,符合当时中国国情。但是,这次修改是以适当提高对国内著作权的保护水平为目的,仍保留此项规定,完全不给著作权人报酬不可取,建议改成“给予适当的报酬”。
  有的建议将第四十三条删去。电台、电视台都有高额的广告收入,算不上非营利性单位,不应无偿使用这些录音制品。
  还有的说,一部好的著作权法的重要性不在于给某个人多少经济补偿,而是在于尊重知识,实现对创造性劳动的保护,从而使社会发展形成良性循环。对电台、电视台播放各种节目如何给著作权人保护的问题,国际惯例是根据电台的利润,按一定比例提取一笔钱,由中介机构把这笔钱统一分配给著作权人。这个作法比较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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