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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洪如 1998-12-28 00:00

5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规范市场秩序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然很突出——“经济宪法”仍待完善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5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规范市场秩序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然很突出——
“经济宪法”仍待完善
本报记者 梅洪如
  今年12月1日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5周年纪念日。《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行为,确保竞争自由、公平进行的基本经济法律。因此西方有的国家把它叫做“经济宪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5年来,作为执法主体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4.6万件,案值25亿元,罚没金额8.2亿元。同期人民法院也处理了大量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范、调整市场竞争行为中发挥了十分突出的作用。
  据工商管理部门反映,当前市场上的仿冒、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贿赂、公用企业强制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很猖獗。
  近年削价竞争中欺诈甚多。有的“拆迁大甩卖”牌子挂了快一年也不摘下来;一件皮衣设立一个子虚乌有的“原价”,打到4折出售还能赚钱,等等。许多经营者在价格上让利,又想从成本上补回,变本加厉搞偷工减料、假冒伪劣。
  随着商品领域的扩展,高技术产品的增加,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花样翻新。出售住房“短斤少两”,电视销售搞虚假宣传,制售盗版光盘活动此起彼伏,在电脑里窃取商业秘密,上市公司隐瞒经营败绩欺骗股民等等。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违法行为,给市场管理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因此,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不足以规范不断翻新的市场竞争行为。
  权威人士指出,我国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须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执法手段及法律责任方面作较大规模的修订、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时,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刚开始,不正当竞争手段暴露还不充分,因而原来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不能用来认定当前市场上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或放弃与对手交易,联合分割市场,联合拒绝购买或销售,限制转售价格,社会团体及公益事业单位与企业联合(或单独)安排交易等等,这些危害市场秩序很大的行为,法律对它们无能为力。此外,原有的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严重不足。由于不能查封、扣押违法者的财物和冻结银行存款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对违法者转移违法物品和银行存款,拒绝接受询问、检查等,几乎束手无策,执法力度大为削弱。
  有些单项立法和部门制定的规章,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交叉问题,肢解、淡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时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重复规定,执法中出现“几顶大檐帽管一顶小草帽”的现象。有时对同一种违法现象执法标准不统一,互相掣肘,甚至出现部门壁垒,以法制法,大大削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效力。要在确认《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协调执法,确保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相当严重。有的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从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出发,庇护违法行为,甚至暗中鼓励违法行为;有的执法部门查处外地违法行为严,查处本地违法行为宽;有的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看着“一方土地”的脸色行事,把“法治”降格为“人治”,等等。原有的法律对地方保护主义缺乏约束力,必须从法制建设上解决这个问题。法律要严肃追究坚持地方保护主义的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最近,经国务院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这一体制改革将对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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