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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实 1998-12-31 00:00

历史事实 铁证如山

第7版(国际)
专栏:

  历史事实 铁证如山
  施实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前不久在对东史郎诉讼案的判决中,宣判揭露侵华日军制造南京大屠杀残暴罪行的原侵华日军士兵东史郎败诉。这是继两年半以前东京地方法院宣判“东史郎日记败诉案”以来,日本的司法当局又一次不顾历史史实,为日本国内否认侵略的右翼势力张目的判决。
  东京高等法院宣判东史郎败诉,其理由是所谓“被推论为不存在日记中所描述的那种残虐行为”。原告与被告争论的焦点,是东史郎日记中记载的其上司桥本光治将中国人装入邮局麻袋,浇上汽油,捆上手榴弹,点着后扔进水塘的事实是否存在。
  原告桥本及其律师团声称东史郎的记载不符合事实,列举的理由是:一、东史郎日记所记载的当年现场没有水塘;二、邮袋体积狭小,不可能装进一人;三、手榴弹引爆时间极短,如果真有此事,加害者不可能跑掉。东京地方法院在1996年4月的判决中,即以“日记记载从常识上判断不自然”为由,宣判东史郎败诉。
  为澄清历史事实,讨回公道,东史郎律师团成员此后曾多次来华,搜集了大量有力的证据。事实表明,原告桥本等所列理由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关于现场有无水塘的问题,许多南京市民拿出珍藏数十年的地图,其种类多达28种,共37张,充分证明东史郎日记所记述水塘的确存在,其中包括天津师范大学陈继揆教授新近发现的地图。一批当年家住水塘附近的南京市民也出面作了证。
  关于邮袋能否装下一个人的问题。东史郎律师团经过查询南京市邮局、江苏省和中国国家邮政局的档案及当年的实物,确认1937年中国当时使用的邮袋并非国际标准邮袋,其中一号袋为1.68×1.05米、二号袋为1.38×0.92米、三号袋为1.28×0.82米,均可装入一人。
  关于手榴弹的引爆时间问题。东史郎律师团找到了1937年当时中国守军使用过的木柄手榴弹及其技术参数,并根据东史郎日记中描述的爆炸状况,进行了手榴弹实爆试验(含水下实验和邮袋燃烧实验),均证明东史郎日记中描述的爆炸状况对加害者并不构成威胁。
  东史郎律师团搜集到的有关证据,无可辩驳地证实了东史郎日记记述的可信性。东京高等法院竟然无视上述铁证,以所谓“被推论为不存在日记中所描述的那种残虐行为”为由,宣判东史郎败诉,完全违反了司法诉讼应以事实为根据的起码准则,制造了一起恶劣的案例。其实质就是要迎合日本极少数右翼势力的图谋,借此否认南京大屠杀的存在,掩盖日本侵略者犯下的残暴罪行,进而达到为日本军国主义的对外侵略历史翻案的政治目的。这一动向不能不引起一切爱好和平的人们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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