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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莹 1998-12-30 00:00

该奖者奖 该罚者罚

第9版(社会周刊)
专栏:

该奖者奖 该罚者罚
本报记者 王莹
  编者按:近年来,由于一些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等诸多原因,我国每年税收流失数额巨大,涉税犯罪时有发生,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利益。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了切实保证把该收的税收上来,一方面应在全民中加强纳税意识的教育,另一方面要奖罚分明,对依法纳税、贡献大的企业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而对偷逃税的违法者则要予以揭露和处罚。
  坚持依法治税,仅靠执法主体各级税务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对偷逃税的行为,每个公民都有责任进行积极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要予以表彰,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这样才能进一步改善税收工作环境,保证新税法的贯彻执行。
  1998年4月28日,泰安日报以整版的篇幅登出了泰安市国税局评定的1997年度纳税模范户光荣榜,其中有泰安市造纸厂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字。然而,也正是这家纳税模范企业在1997年因偷税受到泰安市国税局补缴税款12.3万元及罚款5万元的处罚。这看似矛盾的现象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1993年10月,为了解决企业自备车用油问题,泰安市造纸厂建了一个加油站,并规定:本厂司机一律不得外出加油,在本厂加油站加油,由车队统一开领料单,无现金交易。加油站当时归该厂职工技术协会管理,虽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可经营范围上却没有经营油类这一项。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因该加油站无合法经营手续,对其罚款1万元。从1993年底开始,由于来泰安市造纸厂运货的车辆很多,加油站开始对外卖油,有时也用油顶账。这期间,加油站一直没有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也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997年6月,泰安市造纸厂车队司机张小飞把加油站对外卖油的问题向税务部门进行举报。经税务部门查实,泰安市造纸厂从1994年1月到1997年8月,对外销售汽油、柴油共计价款139万元(含税),未做销售收入。就在税务稽查部门来厂调查前后,该加油站的合法手续办了下来。
  泰安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说:“泰安市造纸厂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是泰安市的纳税大户,这一点应予肯定。正是因为这一条,我们对他们予以表扬。但是这个厂下属的加油站又偷了税。虽说是加油站的负责人偷税,造纸厂无直接责任,只负领导责任,但造纸厂仍应受到惩罚。”泰安市国税局另一位有关负责人说:“企业偷逃税有的是故意的,也有的是因为新税制实行后,对政策理解不够,造纸厂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当记者问及为什么加油站的合法手续拖了近4年才办下来,泰安市造纸厂厂长李绳祖说:“开始时主要以油顶账,没想到要交税。后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罚了一次款,才想要办手续。”
  记者在泰安市国税局看到了《山东省国税系统举报奖励办法》,其中规定:“对于向国税部门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有功人员,除进行精神奖励外,可分别情况从税务稽查专项办案经费中提取奖金,进行奖励。”该办法从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就在记者在泰安市国税局采访完不久,张小飞给记者打来电话,说他已从泰安市国税局领回举报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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