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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雄 1998-12-30 00:00

办案岂可“抓大放小”

第9版(社会周刊)
专栏:一家之言

办案岂可“抓大放小”
吴志雄
  邻居的自行车被盗,前往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简单地询问了一下他的姓名、失窃时间便了事。邻居试探性地问:“是否可以派人查一下,趁热打铁,及时破案?”话还没说完,民警便笑了起来:“同志,现在案子这么多,大案都难以及时侦破,哪还有时间顾及你这种小案子。我们的办案原则是抓大放小。”
  办案也“抓大放小”,初听让人觉得“新鲜”,细细思量,实在令人费解。
  从维护法律的角度看,凡是违法行为,不论案件大小,政法部门都应依法予以查处,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约束力。“放小”,无疑会让一部分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匡扶正义,除暴安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政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一切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事实上,透过细微的小事,更能反映出政法部门为人民服务的态度。“放小”,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失职,既会让部分群众利益受到侵害,又会损害政法部门自身的形象。
  从大与小的辩证关系看,祸患常积于忽微。大案的酿成有时始于小案,小案的积累也可能引发大案。“放小”,无异于“纵容”,日子一久,必然使犯罪分子贼心日炽、贼胆愈大,甚至肆无忌惮,干出情节更严重、性质更恶劣的大案来。
  由此看来,“抓大放小”的办案原则万万行不得。抓大,及时查处那些对社会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件,严厉打击兴风作浪的“大鱼”,固然重要,但是,对那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小案,对那些为害社会的“小虾”,同样忽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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