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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红彦 董洪亮 1998-08-31 00:00

十年磨一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颁布的风雨历程

第1版(要闻)
专栏:

  十年磨一剑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颁布的风雨历程
  本报记者 温红彦 董洪亮
  在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如果要问哪一部法律酝酿的时间最长,审议修改的次数最多?那么可以首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十多年来,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工作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坚实步伐,伴随着全社会的千呼万唤,历尽千辛万难,经受了千锤百炼,真可谓百炼成钢,十年一剑!
  千呼万唤
  自清朝末年筹办京师大学堂,我国现代高等教育走过了100年。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也相应得到加强,一系列高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相继出台。
  我国在1980年出台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就是为高等教育制定的法律。此后,国务院陆续制定了《高等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还相应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等一大批有关高等教育的部门规章。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被视为教育的母法。它对高等教育从总体上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是,高等教育当中一些特殊的和具体的问题,还需要有一个更全面、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来规范。因此,制定一部较为全面规范高等教育内外部各种复杂关系的《高等教育法》,必然地被提上议事日程。
  改革开放后,我国正常的教育秩序得到恢复。1985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力地指导了当时高等教育的探索。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的召开,极大地鼓舞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对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作出了规划和部署。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第四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召开,确定了“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方针,办学效益有了明显提高,这些都为《高等教育法》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高等教育面临的诸多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或解决,教育改革取得的成果需要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巩固。条件和时机均已成熟,社会各界呼唤《高等教育法》尽快出台。
  千辛万难
  早在80年代中期,《高等教育法》的前期调研、起草工作就已启动。原国家教委分别委托北京大学和上海高教局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在几年的时间里,两个起草小组分别拟出初稿,他们的辛勤工作为高教立法做好了前期准备工作。
  《高等教育法》起草和修改的过程是艰苦而漫长的,其中凝聚着无数专家的心血,集中了中国教育界、法律界和各级行政部门的全部智慧。
  1993年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示精神,国家教委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制定了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起草工作总体规划,并将起草《高等教育法》列为重点项目,成立了由国家教委高教司政策法规司牵头、教育理论家、法律专家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和咨询小组。
  起草调研小组在调研、起草过程中,一方面指定专人搜集国内外的有关资料,一方面在全国分片召开专题调研座谈会,多次深入到高等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广泛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对草稿进行反复修改。同时,对“学校体制问题”、“社会力量办学问题”和“办学条件与要求”等几个重点问题,还请北大、北师大和上海、武汉、陕西等高校的专家进行了专题研究。
  各路专家经广泛深入的调研,确定了高教立法的基本原则:注重从我国高等教育实际出发的同时,积极借鉴吸收外国经验的原则;立足现实,适当超前的原则;注意研究外国高等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立法针对性的原则;明确《高等教育法》所处位置,处理好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原则。
  立法原则的确立,加快了《高等教育法》制定的步伐:
  ——1995年2月,《高等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起草小组立即向全国500多个单位和高教、法律界有关人士广泛征求意见,并尽量吸纳合理意见。
  ——1996年5月,《高等教育法(草案)》送审稿经原国家教委党组讨论通过后报送国务院。原国家教委配合国务院法制局在京分别召开部分高校负责人、教师、学生参加的送审稿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
  ——1997年6月,经过一年多的修改,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高等教育法(草案)》。同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199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等三次召开国务院有关部委、北京市教委主管高教的同志、大学校长和专家学者座谈会。
  ——1997年8月、9月、10月,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教科文卫委员会、原国家教委、国务院法制局参加,对草案进行了三次重大修改,送交法律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199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高等教育法(草案)》,会议认为,制定高等教育法是必要的,草案的基本内容是可行的,会议决定提交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后因九届人大一次会议议程多难于安排,改由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
  经过反复审议、多次修改,各方意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明确规定高校内部的领导体制,保障高等教育的投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扩大地方办学自主权等等。
  千锤百炼
  进入1998年,《高等教育法(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更是快马加鞭。
  1998年4月,新上任的李鹏委员长赴江苏、浙江视察,其间对高教法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4月13日至16日,李鹏委员长分别在南京和杭州召开了两次座谈会,征求对《高等教育法(草案)》的意见。
  4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高等教育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高校内部的领导体制等问题提出关键性的修改意见。7月上旬,李鹏委员长再次深入基层进行立法调研,在吉林征求了各方面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8月,法律委员会又召开两次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审议。
  在此次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委员们在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后,第四次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委员们畅所欲言。有的委员说,这次高教法草案修改得好,过去争论的主要问题为是否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写入高教法,现在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一些委员认为,新修改稿规定对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很有必要。有的委员说,明确规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解决了“决策机构”写法含混不清的问题,同时对党委和行政的职权写得比较清楚,也避免以党代政。
  一次次调研,一回回座谈,一遍遍审议,一处处修改,沙里淘金,铁杵磨针。今天,人们盼望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经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严肃认真的审议,以多数票表决通过。委员们激动地说:“这一天终于来到了!”
  江泽民总书记曾反复强调:“高等教育在整个教育事业中处于龙头的地位。”高教法的通过,使我国高等教育在具体和特殊问题上无法可依的局面将彻底结束,高教法制建设将步入一个崭新的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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