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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2-23 00:00

利率调整后如何计息结息

第10版(财税金融)
专栏:热点聚焦 企业家关注的金融问题(二)

  利率调整后如何计息结息
  1996年、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三次降息以来,陆续有一些企业询问,“为什么人民银行降低利率后,银行贷款仍然执行了原合同利率”。这实际上涉及到贷款具体的计、结息方式问题。
  根据有关利率管理规定,贷款共采取过三种计息方式:(1)1995年以前,贷款实行分段计息,即贷款合同执行期间,遇国家调整利率,现有贷款余额在调整日以后全部执行调整后的利率;(2)1995年1月1日实行合同利率,即贷款合同期遇国家利率调整,该贷款仍按原合同确定的利率计息;(3)1995年7月1日起对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实行“一年一定”,即“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期为一年,满一年后,金融机构再根据当时规定的贷款利率与企业重新签订下一年度贷款利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仍实行合同利率。
  根据现行的“一年一定”的计息方式,1997年10月23日降息后,从10月23日起新发生的贷款执行下调后的利率,老贷款仍按原利率执行满一年,如在此期间,人民银行没有调整贷款利率,则按1997年10月23日调整后的利率确定下一年的贷款利率;如在此期间人民银行再次调整了贷款利率,则按最近一次调整后的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的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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