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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2-23 00:00

商业银行自定固定资产贷款

第10版(财税金融)
专栏:热点聚焦 企业家关注的金融问题(二)

  商业银行自定固定资产贷款
  从今年起,人民银行取消了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很多同志关心新建项目中长期建设贷款是否受国家计委规模限制?在这里我们要明确,国家计委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过去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国家计委确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时,要考虑到资金来源的可能,其中包括银行提供固定资产贷款的可能。但是,银行能够提供多少固定资产贷款,要受其可用资金、中长期贷款比例规定以及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贷款条件等多方面的因素限制。
  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做法是:国家计委、经贸委商人民银行确定每年度可增加的固定资产贷款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再与国有商业银行协商。各银行根据对计划年度资金来源和贷款需求的预测,提出可投放固定资产贷款的计划。根据各银行的承诺,计、经委和人民银行把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大体分到各银行。在年度计划的执行过程中,计、经委向商业银行推荐项目,商业银行再根据贷款条件和国家有关政策,对项目进行评估,对具体项目承贷,并与企业签订贷款协议。这种做法,往往造成规模与资金脱节、规模与具体项目需求脱节,银行不能很好地根据资金供给的可能与贷款的实际需求安排固定资产贷款。
  从1998年元月1日开始,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取消了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制,对固定资产贷款,人民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下达固定资产贷款增加量占全部新增贷款的比例,商业银行参考这一比例,根据资金来源的可能,对国家计委、经委推荐的项目,按贷款条件进行审查,自主决定固定资产贷款增加量。这一改革,为商业银行根据贷款条件更好地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区域发展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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