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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鸿祝 毕全忠 1998-02-28 00:00

国家教委作出规定 改进和完善教师奖励制度

第2版(要闻)
专栏:

  国家教委作出规定
  改进和完善教师奖励制度
  本报北京2月27日讯 新华社记者尹鸿祝、本报记者毕全忠报道: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教师奖励制度,国家教委日前发布重新修订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决定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对其中作出突出贡献者,由国家教委和人事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据悉,十几年来,国家教委已经进行了5次全国性的表彰活动,极大地调动了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特别是1992年颁布《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以来,奖励工作建立了有效的激励机制。
  这次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修订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对原表彰办法进行了调整:表彰奖励活动由原来每两年一次调整为每三年一次;规范荣誉称号,将以往“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调整为“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两个称号,属于国家教委和人事部联合表彰的荣誉称号,享受劳动模范待遇。原为国家教委表彰的“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称号不变;改变以往的配额奖励办法,实行按推荐比例择优推荐、集中评审的办法,以保证公正性;奖励人数有所减少,进一步增强奖励力度;注重实际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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