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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2-28 00:00

中国物权制度之研究

第5版(学术动态)
专栏:学术信息

  中国物权制度之研究
  物权制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仅有关物权的法制建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连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展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如何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制度,日益成为我国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之一。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7年年会上,与会的专家学者就对此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讨论。
  关于物权立法的问题。关于物权立法遵循的原则,学者们大多认为应包括如物权法定、物权公示、一物一权、物权特定等几项。当然,贯彻这些原则,必须从实际出发,找出一套与现有体制吻合而又能引导改革、促进改革的物权制度。
  对于立法借鉴模式,有人认为应以大陆法系为主,也有人认为两大法系具有强烈的互补性,不能完全抛开英美法系。还有人指出,物权法不能简单移植他国法律,认为我国物权立法在借鉴国外立法问题上应考虑以下几点:(1)从所有权的绝对性转向对所有权的必要限制;(2)从重视物的所有到重视物的利用;(3)从一物一权主义、完全所有权向所有权的多样化转移。
  关于物权行为的问题。有人认为物权行为在内容、效力及有效条件方面都不同于债权行为,只有承认物权行为,才有利于维护合同秩序。但有的代表认为意思主义和交付主义相结合合乎立法潮流,物权立法仍应将物权变动的合意纳入债权行为之中,摒弃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的主张。
  关于所有权、产权、财产权的问题。企业产权界定是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重大问题。有人认为,只有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享有资产所有权,才能解决产权不清的问题,且有助于国有企业从法律上有效地抵制不正当的行政干预,有助于实现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有助于澄清目前对产权及其他有关权利观念的争论和困惑,有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有人认为应用企业物权制度界定企业产权关系,认为企业物权制度主要由企业财产所有者和企业财产利用者的权利构成,作为出资者的企业财产所有者的权益主要体现为股权,而企业财产利用者的权利则是一项独立的物权。而有的学者对企业财产权“物权说”进行了剖析,认为“物权说”不能准确反映企业财产的实际情况,违背“一物一权”原则,因而不可取。
  关于担保物权的问题。对于如何完善抵押制度问题,有人认为除《担保法》规定的几种担保外,财团抵押、按揭抵押也应纳入担保法,同时,提出完善担保法的方案:(1)应该肯定抵押债权额可大于抵押物价值,同时,应该肯定重复抵押;(2)对抵押物范围限制不必过死,可以考虑采用财团抵押方式。
  关于不动产立法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不动产的立法原则上应采取二元主义,即允许对土地的权利和对建筑物的权利分别由不同的主体取得的制度。关于不动产登记,应坚持“五个统一”,即统一的法律根据,废除一些部门规章;统一法律效力,坚持实质主义登记;统一登记机构,消除登记分散在不同部门的状况;统一登记程序,废止各部门各行一套的程序;统一权属证书,建立统一的、有普遍公信力的不动产登记体系,满足物权公示原则的需要。
  (摘自《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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