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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中 1998-02-28 00:00

蚌埠火柴厂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有关责任者依法受到处理

第7版(职工天地)
专栏:

  蚌埠火柴厂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有关责任者依法受到处理
  本报讯 厂纪厂规作为规范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其内容、制定、执行程序本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然而,安徽蚌埠火柴厂近年来以“严格管理”为借口,制定了许多不合法的“土政策”,随意滥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处罚工人;该厂保卫科还多次毒打、拘禁、罚跪工人,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引起职工强烈不满。
  蚌埠火柴厂是一家拥有2000多名职工的老企业。该厂制定的《火柴厂劳动纪律管理、现场管理规定》有关罚款一项多达25条,不少罚款原由定性不准,掌握标准不明,且处罚金额远远超过国务院制定并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如该《规定》第七条:“在处理问题时,因个人条件未达到、泄私愤视情节后果罚100—200元”;第九条:“未经同意带小孩进入生产车间罚100—200元”。组装车间女工金顺芝因对厂里扣发洗理费有意见说了句不满的话,就以“泄私愤”为由罚了100元。螺钉分厂工人高杰因对现场管理员骂了一句本不该骂的话,被扣发了全部年终奖金,受到留厂察看一年的处分。
  在蚌埠火柴厂,多头罚款、随意处罚现象严重。厂内有权对工人开罚款单的有:劳动纪律检查组、现场管理检查组、质量管理检查组、保卫科、劳工科等部门,他们随时可在厂内对任何人进行罚款,仅3个检查组从去年1月15日至今年1月6日就开出近300张罚款单。记者对保卫科开出的“处罚通知单”进行过统计:从1996年12月13日至今年1月6日,共有143人次被罚,其理由均是违反了厂纪厂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在执行厂纪厂规处分职工时应有以下程序:调查取证;批评教育(这是必须坚持的原则);允许受处分者申辩;听取本人意见;征求工会意见;书面通知受处分者,并告知其权利。然而,蚌埠火柴厂近年来对职工的处罚有许多并没按法规执行。一位女工下班后去洗澡,回来后班长说她没参加班后打扫卫生,并不容其申辩,以违纪为由罚款30元。
  更不能容忍的是,该厂保卫科,特别是科长孙某目无国法,动辄对工人施以拳脚,甚至动用警械殴打、整治工人。
  1995年8月的一天,一车间17岁的农民合同工王元商上夜班时私摘了厂内石榴树上的两个石榴,被经济民警发现后,被叫到保卫科,令其蹲在墙边受审。由于王正在当班,其工作没人接替,班长到保卫科将其领回,王元商下了夜班,又于早上6点半继续回保卫科蹲着。一经警打电话请示孙某如何处理。孙说:“让他把石榴挂在脖子上,站在厂大门口让工人们看看。”于是,这名经警把两石榴分别钉上钉子,用绳子拴上,挂在王的脖子上后将其带到厂门口示众。王元商脖子上挂着石榴一直站到8点,直到全厂上班工人进厂完毕,然后又被带到保卫科蹲马步,并跪在孙某面前一直到10点。最后让王借来100元交上罚款才让其回家。
  去年11月11日上午,刨花板车间现场管理员周广顺阻止厂生活后勤办公室主任蒲友红(享受副厂级待遇)私拿生产原料并与其发生争执。厂长刘一兵得知此事,竟令周停职检查。周广顺不服,当即到办公室找到刘一兵评理。快下班的时候,保卫科长孙某从外面办事回到厂里,找到周。训了他一通后,就叫周广顺蹲下,周不从,孙一脚将他踢倒,然后拳打脚踢,又用橡皮警棍劈头盖脸地打。周广顺被打得满地乱滚,孙某仍不罢休。
  又讯“蚌埠火柴厂事件”传来最新消息:1月25日,安徽省蚌埠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判决蚌埠市火柴厂保卫科科长孙秋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赔偿经济损失22000元。蚌埠市政府通报蚌埠火柴厂有关问题,刘一兵厂长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作深刻检查。解聘蒲友红生活后勤办公室主任职务。蚌埠市火柴厂依法逐条修改厂规厂纪,厂职代会讨论通过了新的厂规厂纪。1月1日,工厂开始执行五天工作制的国家新工时规定。(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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