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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达 1998-02-28 00:00

不许坑害民工

第7版(职工天地)
专栏:热门话题

  不许坑害民工
  建达
  假如你替人干了一年活,人家给你的不是现金,而是什么“购物券”,并且让你买你并不需要的东西,你会是什么滋味?哈尔滨的民工春节前就遇到了这种公然坑人的事情。
  据工人日报报道,哈尔滨的一些建筑单位春节前发给民工的工资是“购物券”。这种“购物券”被指定的唯一使用场所是“哈特”购物广场,并且印有“截止使用日期”。对于一些想兑成现金的持券民工,购物广场则规定100元只可换75元。这种明目张胆坑害民工的行为,自然引起民工的极大不满。
  哈尔滨一些建筑公司为何这样对待民工?详情目前尚不可知。据说哈尔滨政府有关部门正在调查此事,相信其真正原因不久就会告白于天下。但是,就这件事本身来说,至少有两点值得议论。
  第一,哈尔滨那些建筑公司的领导缺乏道德意识。民工们大多来自农村或贫困地区,他们怀着脱贫致富的美好愿望,肩负着家乡父老的重托,不辞辛苦地来到城市打工挣钱。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他们也给自己以及自己家人的生存、发展闯出了一条新路。他们的劳动,应该得到全社会的高度尊重。雇佣民工的单位,不论其企业性质属国有、民营还是合资,都要关心和爱护民工,把他们当做自己的兄弟姐妹。应该说,这是现代企业领导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克扣民工的血汗钱或设计盘剥民工,天理不容!
  第二,哈尔滨那些建筑公司的领导缺乏法制意识。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民工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其所有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时间、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都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劳动法》坑害民工。如果有人硬要斗胆以身试法,那么民工们完全可以依法起诉他们,各级工会要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从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切实维护民工们的合法权益。
  哈尔滨“购物券”事件虽属个别,但反映出一些企业的领导不尊重劳动、不尊重普通劳动者、法制意识淡薄等等错误现象。如果一个企业的领导都不能遵纪守法,那么,他们又如何要求属下的职工做个好工人、好公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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