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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3-01 00:00

为进一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发行特别国债

第1版(要闻)
专栏:

  为进一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发行特别国债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提出的由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决议
  1998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议案》。
  会议认为,国务院提出的由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议案,对于提高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信度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心,防范金融风险,是十分必要的。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这个方案。今后,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要求,加强管理,深化改革,强化约束,提高效益,保持法定的资本充足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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