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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3-25 00:00

个体门市部承包给他人为何违法?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个体门市部承包给他人为何违法?
  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经营建材的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状况不佳,我在今年新年伊始,将临街的三间建材门市发包给朋友张红经营,每年张向我交承包费1万元,张使用我的《营业执照》。2月初,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了我与张红之间的承包事实,认为我们违法,责令我们终止承包关系,同时对我罚款300元。我不明白,个体门市承包给他人为何违法?
  读者张全胜
  张全胜同志: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在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这一规定说明,在民事经济活动中,个体工商户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样只能成为民事经济关系的行为主体,而不能成为行为对象或行为客体。个体工商户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特殊的行为主体,具备与公民同等的法律人格,而公民显然不能成为承包对象。因此,把个体工商户作为承包对象的做法从法律上是说不通的,是错误的。
  其次,作为一种民事经济主体,个体工商户不同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处在于,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必须是由领取《营业执照》的公民(或叫业主)亲自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必须由其亲自承担。因此,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不能变更。你将临街三间门面房发包给张红并将《营业执照》交给他使用的做法,是变更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是违法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5年10月9日《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254号文)中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自己不经营而由他人承包经营是违法的。”
  再次,你将《营业执照》交给张红使用的做法是一种出卖《营业执照》的行为,该行为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终止你与张红的承包关系,并对你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也是适当的。
  最后,如果你认为从事建材经营不适合,你可以依法到当地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当然如果你不愿从事个体经营,你也可申请注销登记。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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